浅谈保单业务与经营业务分离的几个问题

浅谈保单业务与经营业务分离的几个问题

一、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韩厚永,王耀宗[1](1994)在《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韩厚永,王耀宗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已成必然,要实现这一转化,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共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实现政策件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两种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吴昊[2](2020)在《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战略资源,粮食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总产量和人均粮食产量均得到大幅增长,真正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但随着人口的继续增加和食物消费结构的升级,我国对粮食的需求将不断增加,粮食生产却面临着耕地不足、水资源缺乏等不利因素,我国的粮食供求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的状态,粮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粮食储备作为承接粮食生产和粮食消费的“蓄水池”,具有以丰补歉、调节粮食市场的重要功能,是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对“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粮食储备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一直在我国的粮食储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0年之前,我国政府的粮食储备任务主要由中央承担。1990年9月国务院决定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粮食的专项储备任务,地方粮食储备的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但各地方政府对粮食储备的态度相当消极,挪用储备资金、帐实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200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储粮)代表中央行使粮食储备职能,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制度。中储粮成立之后,中央并没有规定地方可以不储备粮食,而是明确要求“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储备规模。但事实上地方在粮食储备上更加依赖中央,很多地方都没有达到“产区三个月,销区六个月”的储备规模,中央几乎完全承担了粮食储备任务。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最大的好处是把粮食储备落到了实处,中央抓到了粮食,可保证在关键时候能调得动粮食,中央粮食储备在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维护种粮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代表中央执行粮食储备任务的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本文主要围绕“政府为什么要储备粮食——粮食储备仅由中央承担存在什么问题——影响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因素有哪些——如何构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思路对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进行研究。全文除了导论、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分为四个时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主要探讨各个时期粮食储备制度实施的背景、具体做法、主要问题与成效,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储备中承担的责任。在粮食自由购销、粮食统购统销与粮食流通双轨制两个时期,中央政府主要承担了粮食储备的责任,同时中央也积极鼓励地方储备粮食;在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了粮食储备责任;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粮食储备制度后,我国的粮食储备责任主要由中央承担。由于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2014年国务院又出台文件强调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从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政府一直在我国的粮食储备中发挥着重要角色。第二,从粮食储备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两个方面论述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粮食储备在发挥稳定粮食市场的功能时,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我国的粮食储备主体还包括农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农户和企业的储备不具有平抑粮食市场的功能,农户和企业的储备也不能代替政府的储备,因此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政府应承担起粮食储备的责任。由于政府是分层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第三,对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后果进行了分析。代理中央执行粮食储备任务的中储粮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管理层级太多的问题,二是粮食储备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三是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的问题。中储粮实行的“总公司—分公司—直属库”的多层级组织结构既增加了激励成本,又增加了监督成本。中储粮的直属库主要分布在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在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布点较少,当非主产区一旦发生某种危机导致粮食紧缺时,粮食的调运将对我国的运输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中储粮不断利用其手中掌握的粮食资源拓展经营业务,使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一方面增加中央的激励成本,另一方面使中储粮减少在粮食储备任务上的努力程度。中央直管的粮食储备体系使中央承担了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粮食储备职能,然而这种粮食储备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已越来越明显。因此,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仍然应该回到由地方承担,我国应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分级粮食储备体系。第四,落实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是我国构建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为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责任的相关政策提供实证基础。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支出仅占全国粮食储备支出的29%,证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非常低。总体而言,常住人口规模、城镇人口比重和粮食产量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交通状况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本文对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样本数据分别进行估计的结果表明,对粮食主产区来说,粮食产量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常住人口规模的影响不显着;对主销区及产销平衡区来说,常住人口规模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粮食产量的影响不显着。此外,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还存在空间自相关性,如果一个地区愿意多储备粮食,则其邻近地区也愿意多储备粮食,反之反是。政府粮食储备的公共品属性及其外部性可能是导致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存在空间自相关的重要原因。第五,构建粮食分级储备的基本思路及相应的政策建议。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设立专门从事粮食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接管中储粮的粮食经营业务、设立粮食储备基金和加强对粮食储备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思路。并从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的法制建设、完善各层级粮食储备的协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加强粮食储备领域的科研投入和多渠道筹集粮食储备资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创新:第一,论证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虽然已有许多学者认识到政府应该为粮食储备承担责任,但是并没有分析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本文论述了粮食储备在发挥平抑粮食价格的功能时具有公共品属性和非盈利性(见4.3),并进一步论述了农户和企业不能代替政府粮食储备的原因(见4.4.2),从而论证了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政府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由于政府是分层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应承担粮食储备的责任(见4.3.2)。第二,运用博弈理论和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对中储粮存在的管理层级太多、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的后果进行了理论阐释。虽然已有学者认识到中储粮存在管理层级太多、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对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中储粮的管理层级太多会导致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增加的后果(见5.1.2),运用多任务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的政策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相互交织会导致中央对中储粮的激励成本增加和中储粮减少在粮食储备任务上的努力程度的后果(见5.2.2)第三,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进行了定量研究。虽然已有学者认识到地方政府缺少粮食储备的意愿,但是主要以描述性分析为主,缺少实证研究。本文以地方政府的粮油物资储备支出衡量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进行了定量研究(见6.1.1、6.1.2、6.1.3),并运用空间计量经济模型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因素(见6.3.4)。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熊万胜[4](2011)在《市场里的差序格局——对我国粮食购销市场秩序的本土化说明》文中研究指明在摆脱了科层化的计划经济之后,我国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新经济形态。本文以粮食购销市场秩序的构造为例,试图通过概念化其中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刻画这种新型经济形态的特征。通过对市场场域理论的扩展,本文发现在我国粮食购销市场中存在着可以称为"差序格局"的基本结构,即以中央粮食行政部门为核心、将不同身份的企业依序排列的身份体系。在这个不平衡的格局里,中央国家对不同身份的企业实施差序化的控制。最后,笔者提出了稳定这个差序格局的条件和困难。

张令骞[5](2009)在《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文中指出政策性金融至今仍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成为各国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一方面,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尤其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体制进行了较大变革,经济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与调整之中,政策性金融体系与业务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发展与变化的要求,部分传统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受到挑战,新的政策性金融领域有待逐步开拓。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策性金融在2004年后开启了改革之旅,并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之后的又一个热点话题。从改革的取向和进程来看,决策者没有把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而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背景下,选择了与之极不相称的改革路径——商业化。目前,国开行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上市指日可待;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在国开行的示范效应下,收缩政策性业务,扩大商业性业务,商业化之势似乎不可逆转。不论从中国政策性金融实践的自我审视来看,还是与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经验的比较来看,中国政策性金融已发生了明显的异化。本论文以中国政策性金融异化为切入点,首先对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实践进行了回顾、梳理与评价,指出中国政策性金融既存在因重视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产生的低效率,又存在因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产生的低效率;既有与商业性金融非协调合作的低效率,又有适应性差导致的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并就政策性银行转型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讨论,使读者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其次,归纳了中国政策性金融异化的种种表现,即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总量与结构方面,资源配置宏观与微观主体、宏观与微观目标方面,资金缺口与其财务自动补偿机制方面,政策性金融的宗旨任务与其综合实力方面,政策性金融的公共性与市场性方面,国家对政策性金融全力支持与适度监管方面,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实际需求与政策性金融改革方向方面等均产生了背离甚至是严重背离。再次,从国家在政策性金融发展中的职责缺位与越位并存、市场化思维的引导与路径依赖、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弱化与扭曲、制度的嬗变与背离、认识的误区与误导、内部人控制和利益集团的博弈等六个方面对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对市场化运作、新开发性金融及其理论作了重点剖析,全面揭露了新开发性金融的本质及其存在的风险。第四,从政策性金融异化后其发展的方向不可控,政策性金融异化对金融发展的负效应、对经济发展的负效应、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负效应等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政策性金融异化的后果。第五,从10个方面探求了政策性金融存在与发展的理论依据,对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概念边界、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等方面作了的比较,说明了政策性金融是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并从中国的现实国情离不开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中国应长期存在两个方面说明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第六,通过对国外政策性金融及其发展趋势的考察分析,总结出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第七,从增强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履约机制着手,提出了应加强政策性金融法制建设、变更政策性金融外部监督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性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动态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建议。同时,设计了重构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框架,论证了中国政策性金融业务应由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承担,并对现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新建一批急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议,包括政策性区域性开发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住房信贷银行、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存款保险公司等。

赫子竞[6](2000)在《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从三家银行的现状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突出,其中最主要的是没有专门的法律,导致其法律地位不清,内控机制及管理体制的欠缺。 作者仔细阅读了大量的国内相关论着、论述、法律规定,同时,查阅了相当的国外资料,并亲自到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作者首先对政策性银行及其立法的一般性特点及内容作以概述,再分别构想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框架及其内容,继而作者对现状的不足之处指出几点完善的意见及立法建议,最后指出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趋势。

熊万胜[7](2012)在《体系中的秩序—对我国粮食市场秩序的结构性解释》文中认为本文思考的问题是:我国粮食市场秩序的结构基础是什么。市场秩序的最终反映是价格的稳定,但价格的背后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笔者发现,在我国的粮食市场中,一些新型的社会结构因素已经形成,这些新的结构因素对价格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用“体系”一词来概括新出现的社会结构。所谓“体系”指的是社会系统结构在权力与资源分布上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它通常是一种中心—边缘结构。粮食市场体系是一个粮食生产、经营和管理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中心—边缘体系,包括中心结构、中间结构和边缘结构。粮食市场体系的中心结构是国家管理粮食工作的科层体系;中间结构主要是由储备粮系统、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各种规模的粮食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中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构成;边缘结构则由未能成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的农民集体、基层农业服务部门、中小粮食企业、个体户和种粮农户组成。在体系的内部,中心结构、中间结构与边缘结构之间存在主从关系,这种主从关系逐渐被制度化了。体系的出现是粮食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在粮食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市场稳定与粮价放开是一对尖锐的矛盾,其中,市场稳定是粮价放开的前提,构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正是体系的形成使得这对矛盾的化解成为可能。在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中央集权化、市场统一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是同步发展的,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从实现市场统一的目标出发,可以认为粮食市场化改革存在两种路径,在2001年以前,实施的是以地方为重心的市场统一化方案,但改革遭到了失败,于是,中央转向了强化中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中央级国有企业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控制能力,并通过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革,有效地瓦解了地方的政企合一关系。在粮食市场化的过程中,与粮食产业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得到了保留,其上层还在强化宏观调控机制的过程中得到了强化,它们形成了粮食市场体系的中心结构。新出现的那些中央级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相关企业构成了粮食市场体系中间结构的上层部分。随着国家财政支农力度的增大,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对于民营粮食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政府与民营龙头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关系。这些民营龙头企业和在改革中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一起构成了粮食市场体系中间结构的中下层部分。在国家专注于推动粮食市场化特别是强化市场的统一性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那些微小的生产经营主体和最基层的农民集体逐渐地被边缘化,它们成为粮食市场体系的边缘结构。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以后,市场经营的风险大增,各种新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环境同时趋于恶化。更为重要的是,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依靠基层组织发动农民,越来越转向了指望企业与个体户带动农户。这个根本转变使得农户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越来越深刻地受到权力与资本的联合控制。体系对龙头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的扶持,在短期内可能是帮助了农民,但长期地看,也排挤了组织经营农户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组织承包农户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小规模的承包农户向适度规模的经营农户的自发升级通道还存在障碍,经营农户在与雇佣农场的竞争中也不占优势。结果,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的前途日趋模糊。体系的形成与运作对于粮食价格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机制有三个层面,第一,体系内部各要素的完整,使得不同部分之间可以相互支撑,较好地实现了经济系统的基本功能;第二,体系内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化,使得粮食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有序和稳定的;第三,体系促进了供需平衡。因为,在粮食供应略微偏紧和体系结构还比较完整的前提下,有关部门确实可以通过加大投入来刺激生产,而且可以大致地预见这种投入的增产效果。依托粮食自给政策、储备粮系统、全国批发市场和其它国有粮食企业,体系结构对于流通的控制能力是强大的。近十年来,我国粮价避免了大起大落,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与体系的形成是有关系的。体系的出现带来了粮价的稳定,但是,体系自身却是不稳定的。如果体系沿着既有的逻辑继续强化自身,有可能威胁体系自身的可持续性。因为,体系的形成不完全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出于多种行动者的自主行动的复合作用,它整体上必然是无意识的,它的稳定也具有偶然性。进一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需要自觉地对体系进行改进,那么,这种自觉改进的方向是什么?

黄蓓[8](2016)在《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政策性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庞大,其如何前行对深化金融改革至关重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二十余年来,通过发放各类贷款等方式支持了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区域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同时,由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目前面临的任务和经营条件亦随之变化,部分政策性业务在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愿意介入,逐步转化为商业竞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竞争关系也因此日益加深。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按照政策性执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由于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贷款期限一般在2-3年,若国家开发银行也做期限较短的项目,这样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就重叠了,产生了竞争。特别是由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高于政策性银行,如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同一个领域竞争的话,商业银行显然居于下风。不仅如此,如何进行改革也是多年来困扰政策性银行、甚至阻碍其发展的大问题。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启动商业化改革,但同时一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定位,但在自营性业务的范围界定和规模限制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始终不能确定,业务发展受到制约。2015年4月1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此次批复将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画上句号,意味着国家开发银行向政策性银行的回归。批复还提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批复的方案确立了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和运营的基本框架和思路,有利于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相关批复仅表明了政策性银行运营的总体方向,与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的空白尚未填补。而改革中的关键点,如机构的定位、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以及资本金约束指标等也一一浮出水面。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以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路为视角,在对国外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一定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进行构建,确立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同时设计外部制度环境以支持政策性银行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了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现实起点——即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进程。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发展道路。国家开发银行曾在2007年大刀阔斧地进行商业化改革,也在多年后的实践中发现,作为其重要资金来源的国开债券信用问题无法解决,这条道路似乎难以再继续;尽管改革时宣称是进行商业化,是否转型为商业银行迟迟未有定论,导致了监管机构也只能暂时将其作为一家特殊机构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并未针对国家开发银行设置特殊监管指标,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经历了从商业化转型到定位为开发性金融的过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是面临着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为获得资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重视开拓商业性信贷,使得政策性信贷业务边缘化,严重影响了其政策性职能的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发展中则是存在其经营业务与另两家政策性银行存在重叠,而且与农业发展银行类似,亦缺乏低成本的运营资金来源。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或是改革探索中所呈现的特点为在经营方面从保本微利到追逐盈利,资金来源方面侧重于发行债券,拓展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兼营商业性业务。从比较的视野分析,国外政策性银行改革并非根本性否定政策性金融,而是为了提高政策性金融的运营效率,同时严格遵从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最新进展来说,否定商业化改革、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路径是正确的,开发性金融仅是从提高政策性金融银行运行效率的角度提出的,其理论所强调的市场化运作只是政策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手段,并未脱离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改革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是改革于法无据。第二章探讨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立法理念重塑。政策性银行的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与法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主席在近年来的讲话中多次强调改革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关系,提出“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政策性银行改革应当以法治思维确立改革方案,以法治方式改革进程,以法治实践巩固改革成果。政策性银行立法需要以经济学理论支撑,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上,同时金融约束理论、准公共产品理论也为其存在提供了深入论证。政策性银行立法同时需要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补充功能和主动指引市场的引导功能则是其有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特有功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是其位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法律授权的经济调控职能,同时需要对政府干预权力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控制,从而防止出现政府行为替代政策性银行的自主行为。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因此政策性银行法应当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其立法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立法除了要具备自身逻辑的自洽性之外,还必须以政策性银行为中心,关注其作为主体与外部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上的衔接。作为政府进行金融调控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格外紧密。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同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政策性银行则为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成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财政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在政府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监督。中央银行则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融资支持,在我国,中央银行还核准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成熟布局的机构网点和结算网络,可以代理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三章作为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总论部分,先是对现行与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关于三大政策性银行主体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主要是国务院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和三大行的内部规定,还包括一些针对商业银行下发的但政策性银行需要遵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政策性银行运行所依据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系统性差,而且确定性弱,我国政策性银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特殊主体,其经营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根据我国的立法研究情况以及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制定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再根据各家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各行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时注意兼顾规定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政策性银行法中应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特别是从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后,其身份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游离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应当明确尽管其具有开发性金融的特点,但其仅是在经营时采取了一些可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本质上应当仍属于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政策性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自主经营与适度干预原则、不主动与商业银行竞争原则。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是维护政策性银行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行为、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保障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第四章构建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要规范化运作,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目前各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了董事会,但内部如何运作缺乏具体规定,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未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构架,官方网站和该行年报的相关信息并未体现该行设立董事会,从架构上看更像是行政机关。可以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决策出资、执行出资,由董事会独立行使决策权,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的构建思路上可以参考非竞争性领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组成,由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也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代理成本,促使董事会更好履职。政策性银行进行特色化经营,需要明确其与商业银行是互为补充,而且三家政策性银行之间也有各自的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划分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在世界其他国家亦存在激烈的争论。政策性银行兼营商业性业务存在一定必然性,如其发挥引导功能吸引商业银行进入未成熟市场后,尚未退出时的兼营;此外,由于资本补充以及考核方面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性银行具有经营商业性业务的主观冲动。要对经营商业性业务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定,明确业务范围,同时进行分账管理、分账核算。但最终路径上,政策性银行应当在成熟时机果断退出商业性业务。为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完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政策性银行适用资本充足率的指标,建立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定期或依据申请不定期的增加财政拨付资本金,允许政策性银行按照年度盈余提取公积金,通过税收安排给予一定税后优惠。此外,加强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形成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使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化。第五章论述政策性银行改革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明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自履行相关监督职能。机构监督方面,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都属于重要事项,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重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持续监督等,除董事长、政府董事、监事需要由国务院直接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提名,报银监会审核或备案。业务监督方面,需要适用审慎监管原则,为防止内部经营人员任意适用分账核算方法,将亏损的商业性业务计入政策性业务中,应当对分账经营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量的迅速增长,应当对债券发行实行比目前严格的条件。绩效评价机制也应当制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性质和宗旨为依据,考核上以社会效益为主、财务效益为辅。国家应对政策性银行予以财税支持,包括建立多元而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财政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资本补足。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对政策性银行施以税收优惠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随着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而变化。政策性银行在兼营商业性业务时不应当再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除非兼营获得的盈利转增资本,用于政策性业务经营。在出资人虚位的情况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受制于考核指标而冒险营利,或滥用权力为自己牟利。为此,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亦是保障政策性银行改革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此外,尽管政策性银行由于其性质应当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干预与管理;但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应当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杨大鹏[9](2005)在《金融体系协调发展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先后有133个国家都经历了程度不同的金融困难,金融危机频频爆发,愈演愈烈。反思这些危机,原因各异,但主要是指导实践的传统金融理论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金融及其构成要素的运行机制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所以,要准确理解金融体系对当代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就不能以静态的、浅显的分析,而必须要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研究金融体系的协调发展问题。 金融体系的协调发展的实践意义尤其重大。第一,协调性是社会、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关键;第二,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金融体系协调运行;第三,现代金融的核心作用要求金融体系必须进行协调;第四,金融自身发展需要金融体系进行协调;第五,金融持续创新要求金融体系进行协调;第六,国际金融一体化要求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一般包括金融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金融市场与机构的联结以及有关交易的规则、组织或安排等。金融体系的协调则是指以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为基础,以金融制度为保障,以金融工具为载体,以货币、资本为核心形成的金融要素之间的协调,是金融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协调,是金融运行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为了将金融体系协调这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论述清楚,本文采用对策性研究方法,以金融体系协调的三个核心问题即金融体系协调的本质(提高金融效率)、核心内容(金融机构协调发展)和关键因素(金融监管协调和国际金融协调)为线索进行分析,突破了通常的分类论述对问题分析的分散性。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金融体系的协调运行来实现。金融体系协调的核心标准就是能否顺应要素禀赋变化和产业(技术)结构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把资本配置到在特定发展阶段最符合比较优势的生产活动中去。 本文的主要内容有:金融体系协调与经济发展,金融体系的宏观协调,金

王学人[10](2007)在《政策性金融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以期加深人们对政策性金融运行与改革规律性的认识,并为促进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为此,本文在详细回顾考察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围绕政策性金融制度形成的原因、运行的机理、演变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与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首先,本文提出,满足政策性金融需求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多样化的,建立以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核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并不是政府的唯一选择,相反,政府的制度供给形式可以包括组建国有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运用公共财政手段以及组建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个选项。而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为标志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最终形成,正是因为它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相较其它制度供给形式而言,它所带来的预期净收益更大。在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制度形成的一般原因的基础之上,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影响政策性金融作用边界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比如:一国国有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数量多少以及素质高低,一国政府对该国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调控力的大小强弱,一国财政实力强弱及其功能定位,以及该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素质高低等。并指出,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一国政策性金融的运行边界也将相应呈现或(?)张或收缩的动态调整,从而更加清楚地阐明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公共财政等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运行方面,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金融体系中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服务使用者等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由于各行为主体在目的、动机和利益取向上并非完全一致,因而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实际运行也就因受到不同主体的自利行为的干扰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政策设计者所安排的理想轨道,并呈现出一种相对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反观国外的一些政策性金融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则是因为它们引入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使之在社会公众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等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政策性金融体系内各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式自利行为,使政策性金融运行实现良性循环。为此,笔者得出了“不同参与者的目标和行为模式所存在的内在冲突是导致政策性金融运行出现失序的根源所在,因而要使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良性循环,就必须引入一套较为系统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以对各主要行为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的结论。面对国外政策性金融近年来发生的各种变化,本文归纳总结了其演变的模式和路径特点,并借鉴现有的金融创新理论,分析了其变迁原因及主要的影响因素,指出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体系之所以出现新的重大变化和转折(如实施私有化、合并或取消原有机构等),正是由于原有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或者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使制度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不得不开始新一轮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追求效率的共同动机驱使,以及各国环境因素的千差万别,才使得各国政策性金融的演变呈现出多样性与规律性有机统一的新局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了影响各国政策性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些主要因素,具体包括:生产力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影响、政策性金融原有运作模式的内在矛盾及其与日俱增的负面影响以及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等。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挑战,同时依据前述分析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探讨并回答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重大问题,指出我国当前应当坚定不移地发展和改革现有政策性银行,而不是取消它或将其业务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分流给商业性金融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金融需求。此外,本文还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管理、运行制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可能的创新
2.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2.1 基本概念
        2.1.1 粮食储备
        2.1.2 粮食分级储备体系
    2.2 理论基础
        2.2.1 粮食安全理论
        2.2.2 公共产品理论
        2.2.3 博弈理论
        2.2.4 委托-代理理论
        2.2.5 空间计量经济学理论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3.1 国外研究现状
        2.3.2 国内研究现状
        2.3.3 简要评述
    2.4 小结
3.我国粮食储备制度的演变
    3.1 自由购销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49-1952年)
        3.1.1 建立粮食储备的背景
        3.1.2 建立粮食储备的措施
        3.1.3 主要成效及问题
    3.2 统购统销及粮食流通体制转轨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53-1989年)
        3.2.1 建立备荒备战储备的背景
        3.2.2 具体做法
        3.2.3 主要成效及问题
    3.3 粮食流通市场化时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990-1999年)
        3.3.1 建立专项粮食储备的背景
        3.3.2 建立专项粮食储备的具体做法
        3.3.3 主要成效及问题
    3.4 中央粮食储备垂直管理时期(2000年以后)
        3.4.1 构建中央粮食储备垂直管理体系的背景
        3.4.2 构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具体做法
        3.4.3 主要成效及问题
    3.5 小结
4.政府在粮食储备中的责任
    4.1 我国的粮食安全形势
        4.1.1 人口增长及消费结构的升级不断扩大对粮食的需求
        4.1.2 耕地及水资源的短缺限制了我国粮食产能大幅提高的可能性
        4.1.3 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生产
        4.1.4 国际形势日益复杂为依靠国际市场增加粮食供给带来了不确定性
    4.2 粮食储备的作用
        4.2.1 应对自然灾害
        4.2.2 稳定粮食价格
    4.3 粮食储备是政府的公共职能
        4.3.1 粮食储备的公共品属性
        4.3.2 粮食储备的非盈利性
    4.4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与政府储备的关系
        4.4.1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和政府储备现状
        4.4.2 农户储备、企业储备与政府储备的关系
    4.5 小结
5.中央直管粮食储备体系的问题分析
    5.1 管理层级太多
        5.1.1 中储粮的组织结构
        5.1.2 多层级管理导致的后果
    5.2 粮食库存分布不合理
        5.2.1 中储粮的库存分布情况
        5.2.2 库存分布不合理导致的后果
    5.3 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
        5.3.1 中储粮的业务范围
        5.3.2 政策性任务与经营性任务交织的后果
    5.4 小结
6.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6.1 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意愿
        6.1.1 地方粮食储备的变化情况
        6.1.2 地方粮食储备支出在全国粮食储备支出中的比重
        6.1.3 地方粮食储备的区域差异
    6.2 地方粮食储备意愿的空间相关性
        6.2.1 空间自相关的测度方法
        6.2.2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空间自相关性
    6.3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影响因素
        6.3.1 变量选择
        6.3.2 横截面数据分析
        6.3.3 面板数据分析
        6.3.4 空间面板模型分析
    6.4 小结
7.构建粮食分级储备体系的基本思路
    7.1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粮食储备责任
        7.1.1 明确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
        7.1.2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粮食储备责任及类型
        7.1.3 合理确定地方粮食储备的层级划分
    7.2 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
    7.3 为粮食储备提供资金保障
        7.3.1 资金对提高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意愿的重要性
        7.3.2 建立粮食储备专项基金
    7.4 强化粮食储备的监督检验
        7.4.1 成立监督检查机构
        7.4.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7.4.3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督的效率
    7.5 小结
8.结论与政策建议
    8.1 主要结论
    8.2 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的科研成果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路径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一、金融立法现状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市场里的差序格局——对我国粮食购销市场秩序的本土化说明(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脉络与解释框架
二、粮食购销市场主体之间差序格局的形成
    (一) 粮贩子队伍的发展壮大与分层
    (二) 主渠道的内部分化
    (三) 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分类
三、国家对于粮食购销市场主体的差序化控制
    (一) 中央国家对于全国市场的普遍化控制机制
        1. 购销价格调控
        2. 信贷手段
        3. 财政手段
        4. 各级政府的行政介入
    (二) 国家对不同身份主体的分类控制
        1. 对中央直属企业和储备粮系统的直接控制
        2. 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的多元掌控机制
        3. 对非国有经营性主体实施的国家资本主义控制
        4. 对粮贩子队伍的工商管理和市场准入限制
    (三) 企业之间的牵制
        1. 收储企业对粮源的控制
        2. 批发市场对零售的控制
        3. 储备粮系统的控制力
        4. 市场排挤
四、讨论:一种传统秩序的重生?

(5)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导论
    1.1 异化与回归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基本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论文框架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2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概念界定
    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2.2 有关概念的界定
    2.3 其他有关说明
3 60 余年体制变迁何以走向异化
    3.1 1949 年以前的“政府金融”
    3.2 1949 年至1993 年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超政策性金融”
    3.3 1994 年以来机构分设之后的现行政策性金融
        3.3.1 现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产生及初步发展时期(1994-1998)
        3.3.2 现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化及多元化发展时期(1998-2004)
        3.3.3 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时期(2004 年至今)
        3.3.4 对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效率的评价
        3.3.5 关于中国政策性金融转型问题的讨论
    3.4 小结
4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的表现
    4.1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总量、结构相背离
    4.2 资源配置的宏观与微观主体、宏观与微观目标相背离
    4.3 政策性金融的宗旨任务与其综合实力相背离
    4.4 政策性金融的公共性与市场性相背离
        4.4.1 业务范围由“有型”变为“无型”
        4.4.2 经营原则由不与商业性金融竞争变为大面积竞争
        4.4.3 经营手段由形式上的市场化运作变为实质上的市场化改造
        4.4.4 经营目标由保本微利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4.5 政策性金融的资金缺口与其财务自动补偿机制相背离
    4.6 国家对政策性金融的全力支持与适度监管相背离
    4.7 国家与社会的实际需求与政策性金融的改革方向相背离
    4.8 小结
5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的原因
    5.1 国家职责的缺位与越位
        5.1.1 国家职责的缺位
        5.1.2 国家职责的越位
    5.2 市场化思维的引导与路径依赖
        5.2.1 市场化运作是金融机构微观运营管理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5.2.2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悖论”
        5.2.3 中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双重路径依赖
    5.3 理论的弱化与扭曲
        5.3.1 现行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中理论渗透不足
        5.3.2 新开发性金融对政策性金融理论的不当替代
        5.3.3 新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比较
        5.3.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理论创新与社会责任
    5.4 制度的嬗变与背离
        5.4.1 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嬗变
        5.4.2 政策性金融制度动态不一致性
    5.5 认识的误解与误导
        5.5.1 社会各界对政策性金融认识的几种误区
        5.5.2 短识主义对政策性金融的误导
    5.6 内部人控制与利益集团博弈
        5.6.1 内部人控制
        5.6.2 利益集团的博弈
    5.7 小结
6 中国政策性金融异化的后果
    6.1 中国政策性金融异化后发展的方向不可控
    6.2 对金融发展的负效应
    6.3 对经济发展的负效应
    6.4 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负效应
    6.5 小结
7 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任重而道远:理论依据及客观需求
    7.1 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7.1.1 政策性金融存在的理论依据
        7.1.2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不同质性
    7.2 中国政策性金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7.2.1 中国的现实国情离不开政策性金融
        7.2.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策性金融
        7.2.3 中国政策性金融将长期存在
    7.3 小结
8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实践:考察分析及经验借鉴
    8.1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考察分析
        8.1.1 不同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现状
        8.1.2 不同经济金融环境下政策性金融的特点
        8.1.3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趋势
    8.2 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8.2.1 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
        8.2.2 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8.3 小结
9 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国家责任履行及体系构建
    9.1 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履约机制
        9.1.1 加强政策性金融法制建设
        9.1.2 建立政策性金融科学评价体系
        9.1.3 变更政策性金融外部监管体系
        9.1.4 完善政策性金融的风险补偿机制
        9.1.5 动态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9.2 重构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
        9.2.1 建立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9.2.2 中国政策性金融业务应由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承担
        9.2.3 现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
        9.2.4 新建一批亟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9.3 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6)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第1章 绪论
第2章 政策性金融机构
    2.1 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基本状况
        2.1.1 美国的政策性金融
        2.1.2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
        2.1.3 亚洲银行成员国政策性银行的概况
        2.1.4 欧洲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2.2 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必然性及理论界定
        2.2.1 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必然性
        2.2.2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理论界定
    2.3 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
        2.3.1 引导性功能
        2.3.2 投资与信用的补充性功能
        2.3.3 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功能
    2.4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
        2.4.1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
        2.4.2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2.4.3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2.4.4 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业务对象的关系
第3章 政策性银行
    3.1 政策性银行的定义、性质、特征
        3.1.1 政策性银行的定义
        3.1.2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3.1.3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3.2 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3.2.1 按活动范围划分
        3.2.2 按组织结构划分
        3.2.3 按业务领域划分
    3.3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3.3.1 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特征
        3.3.2 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的渠道
    3.4 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
        3.4.1 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原则
        3.4.2 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的投向
        3.4.3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方式
    3.5 我国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
    3.6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外部关系
        3.6.1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3.6.2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3.6.3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3.6.4 政策性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
第4章 政策性银行立法概述
    4.1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概念及简介
        4.1.1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概念
        4.1.2 政策性银行立法简介
    4.2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特征
        4.2.1 立法分散化、多样化
        4.2.2 立法变化较大
        4.2.3 立法针对性强
        4.2.4 立法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4.3 政策性银行法的主要原则
        4.3.1 政府主导原则
        4.3.2 保本经营原则
        4.3.3 自主经营原则
        4.3.4 准用其他法律法规原则
    4.4 政策性金融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5章 有关国家开发银行的立法
    5.1 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任务
        5.1.1 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
        5.1.2 国家开发银行的任务
    5.2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5.2.1 资金来源
        5.2.2 业务范围
    5.3 国家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监事会
        5.3.1 组织机构
        5.3.2 监事会
    5.4 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
    5.5 项目审批组织机构及审批程序
        5.5.1 项目审批组织机构
        5.5.2 职责
        5.5.3 审批程序
    5.6 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法律规定
        5.6.1 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5.6.2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规定
        5.6.3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
        5.6.4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5.7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组建方案
        5.7.1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5.7.2 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5.7.3 内部组织机构和监事会
        5.7.4 财务管理和监督
    5.8 国家开发银行的统计制度
    5.9 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10 国家开发银行的稽核审计
第6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立法
    6.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特定地位和任务
        6.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特定地位
        6.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任务
    6.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和业务范围
        6.2.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
        6.2.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6.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机构、监事会
        6.3.1 组织机构
        6.3.2 监事会
    6.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管理
        6.4.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分类和条件
        6.4.2 开发性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
    6.5 农发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6.5.1 关于财政贴息问题
        6.5.2 关于呆帐准备金问题
        6.5.3 关于金融债券的发行问题
        6.5.4 关于委托业务的办理
    6.6 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6.7 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税务规定
        6.7.1 缴税部门
        6.7.2 退税规定
第7章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立法
    7.1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7.2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7.2.1 资金来源
        7.2.2 业务范围
    7.3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
        7.3.1 董事会
        7.3.2 行长
        7.3.3 三家政策性银行组织机构之比较
    7.4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管理
    7.5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管理
        7.5.1 出口信贷
        7.5.2 卖方信贷
        7.5.3 买方信贷
        7.5.4 保险业务
        7.5.5 买方信贷保险业务
    7.6 项目评审规定
        7.6.1 评审原则及依据
        7.6.2 评审工作的组织
        7.6.3 评审程序及办法
        7.6.4 评审内容及规则
    7.7 财务会计
    7.8 进出口银行税务规定
第8章 完善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建议
    8.1 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8.1.1 与民间金融机构形成不公平竞争
        8.1.2 容易产生经营风险
    8.2 我国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
        8.2.1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关系扭曲
        8.2.2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管理体制不适宜
        8.2.3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设计不合理
        8.2.4 政策性银行潜在的经营风险巨大
        8.2.5 政策性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
    8.3 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建议
        8.3.1 在金融法律体系中确立政策性银行的独立法律地位
        8.3.2 改变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管理体制
        8.3.3 拓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
        8.3.4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8.3.5 建立资金回收保障体系
        8.3.6 提高呆坏帐准备金率
第9章 结束语——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趋势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7)体系中的秩序—对我国粮食市场秩序的结构性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经济学中的市场秩序研究
        1.1.1 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秩序考量与自发秩序理论
        1.1.2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
        1.1.3 宏观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分析
        1.1.4 本土学者对市场秩序的研究
        1.1.5 本土学者对于粮食市场秩序的研究
    1.2 社会学对市场秩序的理解
        1.2.1 对嵌入性的论证
        1.2.2 新老经济社会学中的市场秩序
        1.2.3 新制度主义经济社会学理论中的市场秩序问题
    1.3 解释框架与基本概念
        1.3.1 体系中的秩序
        1.3.2 基本概念
        1.3.3 章节安排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1.4.1 方法论的考虑
        1.4.2 选取的产业调查对象:粮食产业
        1.4.3 选取的社区调查对象:安徽省桐汭县
        1.4.4 资料收集与分析方法
第2章 作为社会结构的粮食市场体系
    2.1 粮食市场体系的结构
        2.1.1 关系结构:一个多维和多层次的中心-边缘体系
        2.1.2 制度与场域:强大的权力媒介
        2.1.3 不可忽视的行动者
    2.2 体系概念的理论资源:作为国家自主性的结构基础
        2.2.1 西方理论家对于国家自主性的认知及其迟疑
        2.2.2 对国家自主性的结构基础的讨论
        2.2.3 国家自主性在粮食市场体系中的体现
    2.3 体系概念的政策依据:一种迅速上升的文本现象
        2.3.1 "体系"一词在农业政策文本中用量的增加
        2.3.2 "体系"一词在农业政策文本中的用法
        2.3.3 体系与体制
第3章 粮食市场化与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
    3.1 对粮食市场化过程的重新解释
        3.1.1 体系形成是价格放开的结构条件
        3.1.2 粮食市场化的方向明确阶段(1978-1992年)
        3.1.3 中央集权、市场统一与主体多元的同步发展阶段(1993-2004年)
        3.1.4 体系的中心结构强化阶段(2004年至今)
    3.2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3.2.1 粮食生产主体的规模分化
        3.2.2 粮贩子队伍的发展壮大
        3.2.3 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内部分化
        3.2.4 桐汭县的粮食购销主渠道
        3.2.5 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与分类
    3.3 市场空间体系与行政区划体系的分离
        3.3.1 市场空间结构的改变
        3.3.2 大型粮油批发市场的空间分布
第4章 粮食市场体系的中心结构
    4.1 我国农业/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基本结构
        4.1.1 我国农业/粮食行政管理体系的一般结构
        4.1.2 地方农业/粮食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区域差异
        4.1.3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4.2 农业/粮食行政管理体系的弊病以及调整
        4.2.1 既有的讨论
        4.2.2 多头管理与整合努力
        4.2.3 过度集权与分权实践
    4.3 粮食局系统的集权化
        4.3.1 基层粮站与农民关系的断裂
        4.3.2 粮食局系统的集权化
第5章 粮食市场体系的中间结构
    5.1 国家财政扶持政策与中间结构的形成
        5.1.1 财政扶持的重点从基层转向企业
        5.1.2 财政扶持转向企业的机制
    5.2 国家粮食储备政策与中间结构
        5.2.1 我国储备粮制度的演变
        5.2.2 国家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
        5.2.3 承储与代储制度及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5.3 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与中间结构
        5.3.1 政府发展批发市场的努力
        5.3.2 国家对两种市场空间体系的整合
    5.4 在钻营的过程中被制度化
        5.4.1 中心结构对于市场法人的制度化甄别
        5.4.2 法人行动者的策略性嵌入
第6章 粮食市场体系的边缘结构
    6.1 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困境
        6.1.1 经营农户及其在桐汭的分布
        6.1.2 11个村民组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
        6.1.3 经营农户可持续发展的困难
    6.2 基层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功能退化与结构改变
        6.2.1 体系的形成与基层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虚化
        6.2.2 基层组织农业服务体系的新结构
    6.3 个体户的角色双重化
        6.3.1 作为政府为农服务帮手的农村个体户
        6.3.2 作为管理对象的个体户
        6.3.3 对体系的顺从或远离
第7章 体系维系秩序
    7.1 体系的关系结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7.1.1 我国粮食市场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及其相互协调
        7.1.2 作为"补台机制"的边缘结构
    7.2 体系的制度/场域结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7.2.1 国家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手段
        7.2.2 体系化的微观控制
        7.2.3 体系内的相互牵制
        7.2.4 体系的自我修正能力
    7.3 部分地重建粮食市场的计划性
        7.3.1 粮食基本自给政策
        7.3.2 产量控制
        7.3.3 流通量的控制
第8章 结语:体系自身的不确定性
    8.1 体系的自我否定趋势
    8.2 体系自我改进的可能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卷内备考表

(8)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动态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及其评析
    第一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历程
        一、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从商业化到开发性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准政策性业务的创设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改革——坚持政策性定位
        五、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特点
    第二节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一、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二、改革的评价
第二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律理念重塑
    第一节 法治: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改革与法治:当代中国社会的两大主题
        二、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
        三、政策性银行改革的法治框架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内在逻辑
        一、政策性银行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二、政策性银行的功能
        三、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一
        四、立足社会公共利益: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定位之二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外部衔接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二、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三、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第三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的基本框架与原则
    第一节 我国现行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梳理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
        二、政策性银行法构造模式设计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范畴
        二、政策性银行系公益法人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一、政策性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二、政策性银行法的宗旨
第四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营法律制度的设计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的权力机构设置
        一、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
        二、政策性银行权力机构设置的完善
        三、政策性银行董事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运营结构
        一、关于政策性银行是否可以兼营商业性业务的问题
        二、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确定
        三、政策性银行运营结构的构建
    第三节 完善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制度
        一、建立政策性账户充实资本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政策性业务账户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章 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制度环境的跟进
    第一节 监督制度
        一、建立适合于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督机制
        二、监督主体
        三、机构监督
        四、业务监督
    第二节 财税支持
        一、资本补足
        二、税收优惠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明确法律责任之必要性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责任制度的梳理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金融体系协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依据
        一、金融体系协调研究的理论背景
        二、金融体系协调研究的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文献概述
    第二节 本文的结构设计及研究方法
        一、本文的结构设计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一、关于本文选题的创新性
        二、关于金融体系协调的判断标准
        三、关于我国金融寡头集团的再造和培育
第二章 金融体系协调与经济发展
    第一节 金融的基本概念分析
        一、金融的本质
        二、金融体系的内涵
        三、金融体系协调与金融制度变迁
    第二节 关于金融体系协调发展的评判标准
        一、金融体系协调的含义
        二、金融体系协调的层次
        三、金融体系协调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货币形式的演进与金融体系的协调变迁
        一、货币商品化与适应性金融体系
        二、货币信用化与主动性金融体系
        三、货币金融化与先导性金融体系
        四、先导性金融体系的整合与创新—金融全球化
    第四节 金融体系协调与经济发展
        一、储蓄投资的转化
        二、风险改善
        三、信息获取与资源配置
        四、经理监督与公司控制
        五、方便交换
第三章 金融体系的宏观协调—提高宏观金融效率
    第一节 金融体系的协调与宏观金融效率
        一、宏观金融效率的界定
        二、金融体系协调与宏观金融效率
        三、影响宏观金融效率的因素
    第二节 提高宏观金融效率的基础
        一、储蓄投资转化机制与宏观金融效率
        二、提高宏观金融效率的基础—储蓄投资转化机制与经济发展阶段动态协调
    第三节 提高宏观金融效率的根本途径
        一、间接金融市场与宏观金融效率
        二、直接金融市场与宏观金融效率
        三、提高宏观金融效率的根本途径—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四节 宏观金融效率的其他影响因素
        一、金融工具的协调与宏观金融效率
        二、产权制度与宏观金融效率
        三、利率机制与宏观金融效率
        四、宏观金融调控与宏观金融效率
第四章 金融体系的中观协调—金融组织结构的协调演进
    第一节 金融组织结构的寡头集团主导格局
        一、形成寡头集团主导格局的主要表现
        二、形成寡头集团主导格局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金融寡头集团的模式选择
        一、金融寡头集团的主要模式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模式选择
        三、对金融寡头集团培育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以日本和韩国银行业为例
    第三节 金融寡头集团主导格局下的中小金融机构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
        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我国的中小银行为例
        三、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策研究—以我国中小银行为例
    第四节 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金融组织结构的演进
        一、金融组织结构合理化的意义
        二、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金融组织结构的演进
第五章 金融体系的微观协调—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
    第一节 金融体系微观协调的基础—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
        一、金融机构
        二、金融工具的特性与协调
    第二节 银行业的协调发展
        一、银行业协调的一般描述
        二、银行业不协调的内在矛盾
        三、协调银行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四、银行业协调的层次性
    第三节 证券业的协调发展
        一、证券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
        二、证券业协调与市场效率
        三、证券业协调的“瓶颈”
        四、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理论依据
    第四节 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一、保险业与经济发展
        二、保险业协调的模式选择
    第五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协调
        一、三业协调的基础—构成金融业务的要素的同质性
        二、银行业与证券业(投资银行)的协调发展
        三、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四、证券业(投资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协调发展的趋势—混业经营
        一、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优势
        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
        三、专业化还是综合化—金融机构选择经营范围的条件
第六章 金融体系协调发展中的制度约束—金融监管
    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根源和意义
        三、金融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模式
        四、一个实例—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
    第二节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
        一、金融创新的产生动机
        二、金融创新的双重作用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
    第三节 金融监管与金融效率的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影响金融效率的因素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效率的协调
        三、金融监管的改进与金融效率的提高—以美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演进为例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及其传递途径
        二、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局限性及加强其协调的必要性
        三、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第七章 国际金融体系的协调发展
    第一节 国际金融协调的基本理论
        一、相互依存经济学的有关论述
        二、博弈论中的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
        三、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
    第二节 国际金融协调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金融政策协调的基本形式
        二、金融政策协调的特点及方法
        三、国际金融体系下汇率协调的特征
    第三节 主要国家国际金融协调实例
        一、固定汇率制度下的国际协调
        二、浮动汇率制下的国际协调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
        四、欧元启动—国际性金融协调的成功典范
    第四节 加强国际金融协调的措施
        一、内外均衡矛盾下的国际金融的不协调
        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可行措施
        三、加强货币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八章 有关我国金融体系协调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综述
        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
        二、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成就
        三、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实施审慎的金融自由化提高我国宏观金融效率
        一、金融深化的两条路径及评价
        二、金融深化的第三条路径:审慎的金融自由化
        三、实施审慎的金融自由化 提高我国宏观金融效率
    第三节 我国金融体系协调发展的策略选择
        一、银行业协调发展的策略
        二、证券业协调发展的策略选择
        三、保险业协调发展的策略选择
    第四节 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战略
        一、金融体系国际化的利益与风险
        二、我国金融体系国际化战略
参考文献
后记

(10)政策性金融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意义
    1.2 文献述评
        1.2.1 国外研究述评
        1.2.2 国内研究述评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1.4.1 主要内容
        1.4.2 结构安排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第2章 政策性金融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素
    2.1 经济发展与政策性金融的产生
        2.1.1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的介入
        2.1.2 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的兴起
        2.1.3 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的出现
    2.2 政策性金融的定义及特征
        2.2.1 定义
        2.2.2 主要特征
    2.3 政策性金融的构成要素
        2.3.1 政策性金融的组织形式
        2.3.2 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
        2.3.3 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业务
        2.3.4 政策性金融的法制基础
    2.4 政策性金融的经济功能
        2.4.1 一般职能
        2.4.2 特有职能
第3章 政策性金融形成中的制度均衡
    3.1 问题的提出
    3.2 政策性金融的制度需求
        3.2.1 金融市场缺陷
        3.2.2 市场与社会目标的分歧
        3.2.3 需求主体
        3.2.4 环境
    3.3 政策性金融的制度供给
        3.3.1 组建国有金融机构
        3.3.2 与商业性非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3.3.3 运用公共财政手段
        3.3.4 设立国有专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3.3.5 设立非国有专业化政策性金融机构
    3.4 政策性金融的制度选择
        3.4.1 制度选择主体
        3.4.2 环境与初始条件
        3.4.3 不同制度安排预期的成本收益比较
        3.4.4 影响政策性金融体系运行边界动态调整的主要因素
    3.5 结论:制度均衡的形成
第4章 政策性金融的运行失序与治理
    4.1 政策性金融体系运行中的主体行为的互动
        4.1.1 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行为主体
        4.1.2 政策性金融体系中主体间的互动关系
    4.2 政策性金融运行中的主体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干扰
        4.2.1 政府部门行为及其产生的干扰
        4.2.2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为及其干扰
        4.2.3 政策性金融服务需求者行为及其干扰
    4.3 政策性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失序
    4.4 政策性金融运行失序问题的治理
        4.4.1 法治型政府
        4.4.2 治理机制
        4.4.3 机构建设
        4.4.4 金融生态环境
    4.5 菲律宾开发银行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4.6 结论
第5章 政策性金融的变迁
    5.1 传统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演变模式
        5.1.1 欧美国家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演变模式:自然淡出
        5.1.2 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发展演变模式:压力下的改革
        5.1.3 后起新兴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发展演变模式:职能转换
    5.2 传统政策性金融的演变路径
        5.2.1 继续保留高政策性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5.2.2 面向"高政策性、较高金融性"金融机构转型
        5.2.3 面向"低政策性高金融性"金融机构转型
        5.2.4 小结
    5.3 政策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5.3.1 生产力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
        5.3.2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5.3.3 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5.3.4 原有运作模式的弊端日益彰显
        5.3.5 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
    5.4 结论与启示
        5.4.1 坚定对发展政策性金融体系的信心
        5.4.2 政策性金融发展变迁的主要启示
第6章 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状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6.1 早期发展
    6.2 政策性银行的组建
    6.3 我国政策性银行概况
        6.3.1 国家开发银行
        6.3.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6.3.3 中国进出口银行
    6.4 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绩效
        6.4.1 国家开发银行的发展与绩效
        6.4.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与绩效
        6.4.3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发展与绩效
    6.5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问题
        6.5.1 政策性金融法规制度不健全
        6.5.2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其它宏观管理部门的关系未理顺
        6.5.3 融资和国家财政担保制度不完善
        6.5.4 考核评价机制的难题未解决
        6.5.5 软预算约束问题突出
        6.5.6 监管机制远未到位
        6.5.7 微观治理机制不健全
        6.5.8 小结
    6.6 我国政策性银行面临的新挑战
        6.6.1 经济全球化
        6.6.2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
        6.6.3 金融制度变迁与国际政策性金融的改革潮流影响
    6.7 结论
第7章 发展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对策建议
    7.1 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7.2 政策性金融的规模及其控制
    7.3 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的确定
    7.4 业务范围的界定、调整与区隔制度
    7.5 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7.5.1 资金来源问题
        7.5.2 资金成本问题
        7.5.3 资本金问题
    7.6 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
    7.7 预算约束的硬化
    7.8 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7.9 微观治理机制的完善
    7.10 加快政策性金融立法进程
第8章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与未来
    8.1 分析框架
        8.1.1 政策性金融转型的缘起与目的
        8.1.2 政策性金融转型的基本模式
        8.1.3 政策性金融转型的路径
        8.1.4 我国政策性金融转型的总体原则
    8.2 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
        8.2.1 国家开发银行转型的背景
        8.2.2 国家开发银行转型的目标
        8.2.3 国家开发银行转型的具体措施建议
    8.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转型
        8.3.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型的背景
        8.3.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型的目标
        8.3.3 中国农业发展转型的具体措施建议
    8.4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转型
        8.4.1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发展瓶颈及转型背景
        8.4.2 我国进出口银行转型目标的确定
        8.4.3 中国进出口银行转型的具体措施建议
    8.5 中国政策性金融的未来
        8.5.1 组织构架
        8.5.2 政策性金融功能
        8.5.3 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致谢

四、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谈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中的几个问题[J]. 韩厚永,王耀宗. 农村金融研究, 1994(01)
  • [2]我国政府粮食储备的分级问题研究[D]. 吴昊. 西南财经大学, 2020(12)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市场里的差序格局——对我国粮食购销市场秩序的本土化说明[J]. 熊万胜. 社会学研究, 2011(05)
  • [5]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D]. 张令骞. 辽宁大学, 2009(01)
  • [6]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问题研究[D]. 赫子竞. 大连海事大学, 2000(01)
  • [7]体系中的秩序—对我国粮食市场秩序的结构性解释[D]. 熊万胜. 华东理工大学, 2012(06)
  • [8]改革背景下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黄蓓.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金融体系协调发展研究[D]. 杨大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4)
  • [10]政策性金融论[D]. 王学人. 四川大学,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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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单业务与经营业务分离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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