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上)(论文文献综述)
卢勤忠[1](2020)在《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及刑事法风险防范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合规"应该包括合规的主体、合规的内容和合规的标准三个方面的要素。企业的刑事合规就是要考量如何最大限度地去避免这种刑事法风险,通过各种措施来避免触犯刑法规定行为的发生。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风险主要表现在融资、出借资金、税收缴纳、公关交往、内部人员犯罪、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风险必须更新观念,树立法治理念,从完善刑事立法,公正刑事司法等角度来采取相应对策。
魏紫菀[2](2020)在《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代孕技术日渐成熟,代孕合法化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出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原因,“地下代孕”行为屡禁不止。代孕技术的出现、发展和运用对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代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虽对自然生育观及自然生育方式提出挑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片面的否定一项技术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即使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但是该技术具有的积极社会效应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代孕技术的运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解决了许多不孕不育患者的问题,满足了其为人父母的愿望,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欢笑,缓解了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因此我们认为,一味地禁止代孕只是最无奈的选择,法律不应当简单地禁止代孕技术的运用,而应在有条件承认其合法化的同时,将代孕技术的应用纳入法学语境中,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代孕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有效规避其可能造成的或由其引发的新的法律伦理冲突和社会矛盾。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文献研究法和多学科综合研究法为主,辅助以数据分析法。在研究内容上,首先本研究从代孕的概念与种类入手,理清各种代孕之间的界限,尝试寻找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代孕类型;对比各国代孕问题立法现状,了解代孕合法化问题在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其次,列举反对者和支持者观点,对比代孕合法化的利与弊,具体包括非商业化代孕对社会家庭的不良伦理后果、代孕技术对人口结构的优化作用、对特殊家庭实施伦理关怀的积极意义等。再次,从伦理学角度为代孕有限合法化问题进行辩护,在传统孝道文化和西方“人性论”等层面探索代孕合理性的伦理基础。主要研究内容具体包括:一、代孕概述:代孕的内涵与类型、代孕的立法现状;二、代孕合法化的争论:反对代孕合法化的观点——冲击生命和生育观念、影响家庭伦理道德、代孕商业化风险,支持代孕合法化的观点——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完全禁止代孕产生的社会问题;三、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学辩护:基于伦理学学说的辩护——基于传统生育文化视角、基于康德人性论和尊严观、基于罗尔斯正义论、基于关怀伦理学,基于伦理学价值的辩护——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生命延续。伦理学合乎道德的行善原则、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的自主原则以及生命伦理学最古老的不伤害原则是伦理学三大基本原则,是讨论一切伦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为解决伦理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因此本文结果与结论部分遵循行善、自主、不伤害的伦理学基本原则对其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得出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规约,进而从合理监管适当宣传、严格确立代孕范围、完善代孕伦理审查与评价制度三个维度提出代孕技术合理化的实施路径,以期代孕技术能够真正服务于人、造福于人。
单国钧,睢素利[3](2019)在《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规制建议——从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谈起》文中指出本文以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为例,探讨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断代孕协议效力时的应用。我国目前禁止代孕,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代孕行为并且屡禁不止。这些事实背后也反应一些因为医源性原因无法受孕的家庭的强烈的生育需求,本文也基于对这些事实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对代孕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刘韵[4](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研究指明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叶振军[5](2018)在《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初衷与主旨均在我国服务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实践基础上,以服务合同履行体系为视角,即服务合同标的特征为核心之(权利)义务体系,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瑕疵判断、法效,以(客观)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在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搭建服务合同的类概念。本文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一方面在类合同的概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类型划分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的履行特征进一步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和诠释,并提出(客观)过错责任统一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本地化、司法实践生命力的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设置。全文分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开篇导论对当前服务合同法进行整理分析,对其必要性进行研讨。正文通过四章对该法律进行阐释,以期在重新构建新的服务合同法律,使其更加规整完备。结论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正文第一章基于现有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所研究的合同法的内在特性以及范围等项目进行深层次探析。本章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以荷兰、日本和欧盟等国为例,探讨国外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探索、研究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小节从合同标的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比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形合同的区别,概括出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主要分析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的责任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服务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判断标准上的独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服务类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第三小节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现有标准,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界定范畴进行归纳总结,对其指向内容进行总结概括。第二章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对服务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划分和义务履行进行综合研讨,进而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从法理角度对服务合同过程和环节中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必要形成一般规定以及形成何种一般规定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以服务履行过程视角综合分析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说明义务、警示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第二节以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履行抗辩权在服务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和不同之处,第三节将服务合同与物形合同履行中需要遵循的规则约束比较,并对服务合同中的特有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将服务合同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瑕疵和服务质量瑕疵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内相关民事法规对服务合同制度上的设计进行可行的尝试,提出了服务合同(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适用统一的必要性,同时对瑕疵判断和一般性规定进行总结和诠释。结论部分梳理全篇文章内容,从服务合同的国内外立法和学理实践的对比,到服务合同的概念、范畴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观点,总结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的立法完善空间和框架构建。
陈嘉白[6](2018)在《准自然血亲的提出及其法律意义》文中研究说明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引起家庭关系血缘构成的复杂性,法律制度如何应对这一局面受到极大的挑战。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法律地位如何认同、该种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属何种血亲关系等,都成为传统婚姻家庭法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的交叉分析,认为利用辅助生殖技术而形成的血亲关系,在生物关系上与拟制血亲相同,在社会关系上与自然血亲相同,从而构建出法学上的第三种血亲类别——准自然血亲。准自然血亲的独特法律性质是,亲子关系之间虽然没有血缘联系,但具有不可解除的法律效力,其根据在于子女的生命形成决定。这成为因辅助生殖技术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得以确立与维持的根据。
睢素利,李京儒,刘欢[7](2017)在《关于代孕问题的法律和伦理辨析》文中认为代孕,简单来说是指妇女受人委托,代替完成孕育和分娩过程的行为。从我国历史上来看,早在周朝就有男子"出租"自己的妻子给其他男性生育孩子[1]。这种生育行为从元朝起开始被禁止,但民间的"典妻"行为一直存在。这种通过租妻和典妻的生育行为被通俗而形象地称作"借腹生子"[2]。"借腹生子"的生育是需要租来的"妻子"与委托男性发生性关系而受孕。现代意义的代孕也是受人之托完成孕育和分娩,但前提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平等自愿。
赖广伟[8](2016)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于存在医学专业性、诉讼周期长、存在多次鉴定和证据繁杂等问题,难以有效地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无法及时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可以在审前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明确和固定,而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的特点。有鉴于此,本文提出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以推进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本文共计四万多字,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医疗纠纷的内涵、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现状、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含义、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关系、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从集中审理原则、协同主义、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三方面对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集中审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也只有在集中审理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的适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建立需以集中审理原则为核心。现代民事诉讼,法官并非完全处于消极的状态,需适时介入诉讼中指挥诉讼以引导当事人顺利地进行诉讼,法官与当事人处于一种合作的状态。医疗纠纷案件属于现代专门诉讼中的一种案件,具有极强的医学专业性,法官与当事人在共同发现案件的真实性方面存在困难,因而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需建立在协同主义的诉讼形态下,由法官、当事人和医学专家共同参与整理争点。此外,医疗纠纷案件中还存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等、证据存在偏向性等问题,致使争点不能全面、准确地呈现。因此,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需保障当事人的武器平等。第三部分,主要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的域外研究。因医疗纠纷具有证据收集困难、种类繁杂,案情复杂,故有必要在诉讼早期对争点进行整理,以明确审理的方向和范围。由于患者一方和法官通常欠缺相应的医学知识,以致于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进行争点的整理,法官也无法协助、引导当事人进行完整的争点整理。因此,专家参与到医疗纠纷案件争点整理程序中,对明确、限缩争点有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此部分主要研究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争点整理的时间以及医学专家参与争点整理的情形。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在时间和专家参与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事争点除了证据争点外,还包括事实、法律、诉讼标的等各方面的争点,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未建立起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主要通过证据交换的形式以实现明确争点的目的,因此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时间相对局限,主要受制于举证时限。在现有的专家制度下,存在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和专家陪审员的情形,而这三种专家参与医疗纠纷争点整理程序都各自存在不同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为第五部分提供完善的依据。第五部分,详细介绍了构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要素。在主体要素方面,在当事人自行整理争点和法官指挥、协助整理争点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建立专家陪审制度以及鉴定人参与鉴定事项的整理过程,以达到准确地整理医疗纠纷争点的目的。在客体要素方面,主要研究诉讼标的上的争点、事实上的争点、法律上的争点、证据上的争点。在时间要素方面,医疗纠纷案件争点整理应尽早进行。在整理的方法上,提出了利用表格化的形式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争点进行整理。在争点整理的地点方面,提出了在庭外多元化的争点整理地点。在保障机制方面,为保障医疗纠纷争点整理程序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普通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建立、医学专家制度的完善、当事人武器平等以及成立专门审理医疗纠纷的审判组织等机制的保障。
谭嘉[9](2016)在《“代孕”不再被“禁止”,意味着什么》文中研究说明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人口计生法进行修订审议。在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出现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文。会议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这一内容删除,这一修订引发社?
袁康[10](2015)在《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文中研究表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愈益成为掠夺和贪婪的代名词,民众对金融业的不满和敌意潜滋暗长。以“占领华尔街”运动为代表的批判浪潮引发了整个社会对于金融发展和社会公平关系的省思。传统的金融学和金融法学总是受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思维范式的局限,并未充分认识到金融公平作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基本价值应有的地位和内涵,更没有探讨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金融公平。随着金融公平理念的勃兴,金融市场活动公平进行与金融资源公平配置及其与经济正义和社会公平的联系更加受到重视。金融公平理念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勃兴存在着理论上的必然性。随着金融功能理论的不断发展,对金融功能的认识开始从纯粹的经济方面的基础功能开始拓展到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衍生功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发展理论也开始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拓展到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并且认为金融可以而且应该能够消除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并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同时,发端于公平正义思想和经济正义理论的金融伦理学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作为研究的首要内容,将金融公平作为金融伦理中最为核心的价值和内涵,从而通过道德伦理修正金融学的纯粹工具理性,使金融体系的运行流淌道德的血液。此外,就金融学本身而言,金融公平与金融效率并不是绝然对立的,强调金融公平并不意味着对金融效率的放弃或者牺牲,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并增进金融效率,通过维护金融体系公平运行,可以增强市场有效性,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即便金融本质上是强调效率的逐利游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以金融公平理念来使充满铜臭的金融体系变得更加温情,更加有利于创造更好的社会。金融公平这一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的维度,即公平进入金融市场、公平进行金融交易和公平分享金融福利。第一重维度是基于机会公平,要求各类主体平等地获取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机会和资格,使金融服务需求者能够不受排斥和歧视地公平获取金融服务,使金融服务供给者能够公平从事金融营业。第二重维度是基于过程公平,即金融交易双方地位能够平等地基于合理价格、公平对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公平的市场规则完成交易全过程。第三重维度是基于结果公平,即要畅通各类主体参与金融福利分配的路径并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调节个体福利的分配并提升社会整体金融福利。金融公平理念只是描绘了一幅理想图景,而实现金融公平的路径确实多样的。然而凭借市场规律自发调节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路径存在着市场失灵的固有缺陷;依靠金融市场主体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的道德路径存在着缺乏硬性约束的先天不足,仰仗政府通过金融政策来调节金融资源配置的政策路径存在着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的现实弊端,因此遵循法治原则制定法律以规制金融体系公平运行的法律路径是金融公平实现的最优路径。金融公平法律实现需要厘清法律与金融互动的内在机理,把握主体、结构、行为、工具这四个要素,突破主体能力、金融结构、市场行为和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的重点障碍,综合采用赋能、强制、激励、调控等四种调整方法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调整来实现金融公平。境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在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上做出了有益的实践。以印度、南非、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着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的任务,因此这些国家的实践以金融包容为重点,就小微金融、移动货币、代理银行和直接信贷等制定了法律予以规范。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金融市场则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重点,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维护金融公平,为我国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提供了有益借鉴。处在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同时面临着促进金融包容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双重任务。尽管我国采取了诸多制度因应,但是依然存在着金融公平相关法律制度层级较低和法律化程度不足、金融公平具体目标在各类制度中反映不均衡、过于依赖外部约束忽视主体能力提升、调整方法具有浓厚的干预色彩和管制思维等问题。在上述背景下,我国需要遵循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基本原理,借鉴境外金融法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并探索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首先,要通过金融法理论和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化,提高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针对性、全面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将金融公平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健全和完善金融公平法律制度体系,提高金融公平法律制度的层级,合理运用金融公平法律调整方法。其次,要立足于提升主体能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市场主体的金融素养,确认和保障弱势主体相关团体的资格,确认和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权利。再次,要通过完善政府干预的相关制度,优化金融结构。具体而言,就是要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推动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法制化,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适度干预调控,规范政府在金融结构优化中的直接参与,促进政府在金融结构优化中的间接调控;消除金融垄断,打造竞争性金融机构群体,完善金融反垄断体制。最后,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市场行为,通过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和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使金融市场主体按照公平原则实施市场行为。
二、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上)(论文提纲范文)
(1)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及刑事法风险防范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规的基本含义和相关要素 |
二、合规与风险的逻辑关系 |
(一)合规与风险 |
(二)刑事合规与刑事法风险 |
三、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法风险 |
(一)民营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风险: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
(二)民营企业出借资金中的刑事法风险:涉及非法经营罪 |
(三)民营企业税收缴纳中的刑事法风险:涉及虚开发票犯罪、逃税罪 |
(四)民营企业公关交往中的刑事法风险:涉及贿赂犯罪 |
(五)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刑事法风险:涉及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
(六)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上的刑事法风险:涉及刑事立法的局限 |
(七)民营企业强制措施适用上的刑事法风险:涉及人身、财产刑事强制措施不当适用 |
四、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风险的相应对策 |
(一)更新观念,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看待民营企业的刑事问题 |
(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国家监管,提前预防民营企业经营的违法违规风险 |
(三)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标准,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
(四)慎重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利益 |
(五)及时平反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守住刑事执法的公平正义底线 |
(六)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七)完善刑事立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
(2)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代孕概述 |
(一)代孕的内涵与类型 |
1.代孕的内涵 |
2.代孕的分类 |
(二)代孕的立法现状 |
1.国外立法现状 |
2.国内立法现状 |
二、代孕合法化的伦理争论 |
(一)反对代孕合法化的观点 |
1.冲击传统生命和生育观念 |
2.影响家庭伦理道德 |
3.代孕商业化风险 |
(二)支持代孕合法化的观点 |
1.有利于满足社会需求 |
2.自愿基础上的代孕不违反伦理原则 |
3.代孕技术是科技进步的体现 |
4.代孕有助于保障人权 |
5.完全禁止引发社会问题 |
三、代孕有限合法化的积极意义及伦理基础 |
(一)代孕有限合法化的积极意义 |
1.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
2.有利于生命延续 |
3.有助于保障不孕不育者的生育权 |
(二)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学基础 |
1.基于传统生育文化视角 |
2.基于康德人性论和尊严观 |
3.基于罗尔斯正义论 |
4.基于关怀伦理学 |
四、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规约 |
(一)代孕有限合法化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 |
1.行善原则 |
2.自主原则 |
3.不伤害原则 |
(二)代孕有限合法化的具体路径 |
1.合理监管,适当宣传 |
2.完善代孕伦理审查与评价制度 |
3.完善代孕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规制建议——从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1-2] |
二、对代孕的基本认识 |
三、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 |
(一) 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断代孕协议效力时的应用 |
(二) 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被禁止的 |
四、代孕在我国的现状和规制建议 |
(一) 非法代孕的现象严重 |
(二) 对代孕未来规制的探讨 |
(三) 严格限制代孕母亲资格 |
(四) 确立严格的技术实施规范和伦理原则 |
(4)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我国服务合同面临的现实冲击和时代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外延范围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一、荷兰、欧盟及日本服务合同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对服务合同立法规制的探索与现状 |
第二节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法律特征 |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服务行为为核心 |
二、服务合同标的的法律特征——从标的的物理特征出发 |
三、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服务履行与给付、清偿 |
第三节 服务合同的外延范围 |
一、典型立法例对服务合同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各国立法的界定依据与应然性选择:无偿、商事与雇佣 |
三、我国立法进程对合同范围的界定与思考——广义服务合同 |
第二章 服务合同的类型体系 |
第一节 层级式服务合同体系设想 |
一、服务合同法律体系模式 |
二、我国服务合同体系立法现状 |
三、服务合同体系化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立法例与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 |
一、德国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二、日本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三、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体系设置与再类型化 |
第三章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
一、服务合同的义务体系 |
二、服务合同中义务(性质)等级与履行法效 |
第二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服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履行条件 |
二、服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先给付义务的判别 |
三、服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延后给付权利的构成标准 |
四、服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双务与无偿合同 |
第三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践应用 |
一、服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
二、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权利定位 |
三、服务合同交易中抗辩权行使的现实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相关学说 |
二、影响服务瑕疵判断的主要因素 |
三、服务瑕疵判断的裁判实务讨论 |
第二节 服务解除权的设置:任意解除权与解除条件 |
一、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
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三、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 |
四、域外判例对于解除条件识别的借鉴 |
第三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 |
一、日本法对服务瑕疵归责模式与责任范围的规制 |
二、服务合同瑕疵履行归责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关于代孕问题的法律和伦理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对代孕的理解以及代孕在我国的现状 |
1.1 代孕的分类 |
1.2 我国对于代孕的管理规定和实践中的现状 |
2 反对代孕的理由 |
2.1 贬低人的尊严和引发伦理问题 |
2.2 商业代孕造成对代孕母亲的剥削 |
2.3 商业代孕与人的尊严 |
2.4 代孕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
3 支持代孕合法化的理由 |
3.1 不孕不育家庭的生育需求 |
3.2 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通过完善规定解决 |
4 志愿代孕需要考虑的问题 |
4.1 代孕的范围仅限于志愿代孕 |
4.2 对委托者资格的严格限定 |
4.3 对代孕母亲资格严格限制 |
4.4 确立严格的技术实施规范和伦理原则 |
(8)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概论 |
(一)医疗纠纷诉讼概述 |
(二)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内涵 |
(三)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必要性 |
(四)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可行性 |
二、建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的基础理论 |
(一)集中审理原则 |
(二)协同主义理论 |
(三)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 |
三、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域外研究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四、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时间问题 |
(二)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问题 |
五、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内容 |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要素 |
(二)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客体要素 |
(三)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时间要素 |
(四)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的地点 |
(五)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的方式 |
(六)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代孕”不再被“禁止”,意味着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人口计生法的调整体现国家审慎态度 |
删除“禁止代孕”条文,并不说明现在就放开代孕 |
开展代孕技术,须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 |
(10)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框架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新审思金融:金融公平理念的勃兴 |
第一节 金融功能理论的拓展与金融公平的价值旨向 |
一、传统金融功能理论的演进与流变 |
二、金融发展的社会公平效应 |
三、金融功能的二元分野: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 |
四、金融公平是金融社会功能的价值旨归 |
第二节 金融伦理的理论深化与金融公平的伦理基础 |
一、理论源流:西方公平正义思想 |
二、直接来源:经济正义理论 |
三、金融伦理学的勃兴 |
四、金融公平是金融伦理的内在意涵 |
第三节 金融公平是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内在要求 |
一、囚徒困境、帕累托最优与公平效率之争 |
二、外部性与金融公平 |
三、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公平 |
四、认知偏差、自控缺陷与父爱主义 |
第二章 金融公平的三重维度 |
第一节 机会公平:金融市场公平进入 |
一、金融市场进入机会的公平考量 |
二、公平获取金融服务:基于需求者的视角 |
三、公平从事金融营业: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视角 |
第二节 过程公平:金融交易公平进行 |
一、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介入: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公平 |
二、金融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
三、金融交易权利义务对等 |
四、金融交易遵循公平的市场规则 |
第三节 结果公平:金融福利公平分享 |
一、金融体系运行的结果公平:基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 |
二、个体金融福利的公平分配与调节 |
三、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 |
第三章 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路径选择及内在机理 |
第一节 实现金融公平的路径选择 |
一、市场实现及其固有缺陷 |
二、道德实现及其先天不足 |
三、政策实现及其现实弊端 |
四、法律实现:扬长避短的最优选择 |
第二节 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关键要素 |
一、主体要素:主体能力 |
二、结构要素:金融结构 |
三、行为要素:市场行为 |
四、工具要素:法律制度 |
第三节 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调整方法 |
一、赋能 |
二、强制 |
三、激励 |
四、调控 |
第四章 全球实践与中国问题: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经验与困境 |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公平法律实现:金融包容的视角 |
一、印度:小微金融法制保障体系 |
二、南非:移动货币的监管与激励 |
三、巴西:代理银行与直接信贷的经验 |
第二节 美国的金融公平法律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 |
一、基于强制性义务的行为约束:以信贷公平为例 |
二、基于激励的外部约束:以告密者制度为例 |
三、基于主体能力调节:以金融教育制度为例 |
第三节 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中国语境 |
一、新兴加转轨背景下中国金融公平的双重任务 |
二、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制度尝试 |
三、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问题与不足 |
第五章 范式重构与进路变革:我国金融公平法律实现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法律制度完善的系统设计路径 |
一、将金融公平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 |
二、健全金融公平法律制度内容体系 |
三、提高金融公平法律制度的层级 |
四、合理运用金融公平法律调整方法 |
第二节 主体能力提升的法律实现路径 |
一、提高市场主体的金融素养 |
二、基于能力集合的团体资格确认和法律保障 |
三、确认和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权利 |
第三节 金融结构优化的法律实现路径 |
一、放松金融管制 |
二、适度干预调控 |
三、消除金融垄断 |
第四节 市场行为约束的法律实现路径 |
一、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
二、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法律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及刑事法风险防范探析[J]. 卢勤忠. 法学论坛, 2020(04)
- [2]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伦理研究[D]. 魏紫菀. 天津医科大学, 2020(06)
- [3]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规制建议——从一则代孕协议被认定有效的案例谈起[J]. 单国钧,睢素利. 中国卫生法制, 2019(02)
- [4]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5]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D]. 叶振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6]准自然血亲的提出及其法律意义[J]. 陈嘉白.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 [7]关于代孕问题的法律和伦理辨析[J]. 睢素利,李京儒,刘欢.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7(12)
- [8]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赖广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9]“代孕”不再被“禁止”,意味着什么[N]. 谭嘉. 健康报, 2016
- [10]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D]. 袁康. 武汉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