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与中国古代法学

《晋书·刑法》与中国古代法学

一、《晋书·刑法志》与中国古代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谢红星[1](2021)在《发现“法典化”传统的法理:价值、进路与限度》文中指出中华法系是以法典为统率的成文法体系,"法典化"构成中国法律史之悠久传统。古代中国"法典化"发轫于魏晋之际,以魏晋律令法典的颁布为开端;成熟于隋唐时代,以《唐律疏议》的完成及律令格式体系的成型为高峰;蜕变于宋元之交,以元代"弃律令用格例"为转折;升华于明清两朝,以会典的完成为大成。古代中国"法典化"起于中央集权国家锻造统一法律秩序的客观需要,继而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并经历了从律典令典到会典的历史过程,塑造出从"刑事法——非刑事法"到"根本法——一般法"的法律体系格局。中国传统法典并非只是纸面规定,而是维系法律体系整体之统率、维护法律秩序统一之定海神针,具有超越一般司法适用的法律、政治与文化功能。古代中国"法典化"承载了中华民族先人传承先王治道的理想,蕴含着追求"善治"的中国智慧,构成当代"中国之治"的历史渊源和本土资源。"法典化"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之举,是推进"中国之治"的重大法治工程,以及古老的中华法系重新走向复兴的象征和标志。

杨立民[2](2021)在《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文中指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数字的首要功能是"内算",可以在"道"的层面进行形而上的哲理阐释,将古人对天人和谐、阴阳平衡、秩序建构的追求和关切展现出来,从形而上的层面论证王朝政权和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阴阳五行化的数字具有显着的文化性和制度性特征,它们可以对罪名、犯罪行为、刑罚体系进行形式化处理,用以表示或象征某种制度体系,展现立法者或记载者的某种理想和观念。在"器"的层面,数字的"外算"功能及其可量化和整齐化的特征,可以实现统治者建立法律治理和科层统治的目的,其本身也呈现出政治教化和秩序建构的面貌。传统的数字观念渗透到民族文化的深层次结构中,影响着人们的认知和思维。梳理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数字现象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文化逻辑,对于理解当前的一些法律行为和现象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黄潇云[3](2021)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节选)英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

倪有杰[4](2021)在《清代入视禁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入视禁囚”为古代允许亲人会见囚犯之制,然其规制非仅表于此。该制自唐代方形成“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律文,几经承载,至于清代另有创新之举,即增设“入视禁囚”例文一条。此举使得例律二者内容繁简分离,相互补充。而清朝固有监狱史料记载,尤其是赵舒翘《提牢备考》的出世,对清代监狱管理内容的规制较为细致。基于清代法制史料以察清代入视规范,具以展示制度全貌。在研究清代入视禁囚过程中,通过界定何人、何时、何地等内容,微观展现入视样貌,具以呈现入视禁囚制度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制。其中,以亲人为限、常犯一月两次入视机会、会见于空房等举措指出入视的一般性规范要求;而通过限制盗犯、讼师及囚亲私递物品等情形明确其禁止性规制;考虑到阶级地位、伦理纲常、刑罚轻重等别具以展示入视特权主体、笃疾囚犯、在禁妇女及死囚等特殊性规范,如“稳婆入视”“医师入视”“听妻入狱”等特殊入视方式揭示入视禁囚所表达的深层伦理内涵。同时,清朝通过规制了一套程序体系,如稽查程序,对其层层把控,谨防脱逃或囚犯令人自杀等情事。而且,为了保证入视规范能够有效、准确地施行,在其律、例二处规制下设置处罚条款。换言之,即入视权利、义务并举,司狱官等权责分明,假以惩戒以威其名,方得以保制。此外,另以该制历代发展之故追根溯源,并分以描绘清代不同时期入视内容,希冀于宏观把握。盖自制度生成,内涵传统旧序,载以教化、矜悯及伦理人情等故。从旧有的入视禁约,如“三岁不视”“母来不得相见”等限制入视,到重犯例有入视,如“许家人入监看视”、至孝者“狱中娶妻”等辞,再到清朝另准听常犯亲人入视,如“在监人犯,许令入视”,其适用范围明显扩大。如此发展,主要基于其承载理念,使入视禁囚于古代社会得以从无至有,达到质的飞跃。经清代发展,其合理内核亦具留存价值。有历史首部监狱法着称的《大清监狱律草案》载其理念于“接见”一章,自此入视禁囚就文义上完成近代转型,后来居上之民国及新中国监狱规范亦有借鉴。基于此,本文皆以展示清代入视禁囚为初心,故而以文献研究者主,辅之以案例分析综合论证,具以呈现清代入视内容。又察狱制系古今贯通之司法文明,故而本文亦欲以研究入视禁囚制度为契机,追寻今语“会见”踪迹,是谓察古知今。并借入视之制窥视清代狱制,所作之处,惟律法意义而已。

何君[5](2021)在《唐律六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六赃是唐律确立的罪名术语,从律学立法的角度,以整体关联及类型比较的角度再深入,重新聚焦和梳理六赃立法的内涵,可以从律意与刑罚等层面更新对唐律六赃的认识。通过典型六赃的比类,六赃与“自外诸条”事实上承担了概括财产类犯罪罪义的功能。唐代以前,“赃”字经过了从依附其他字义到拥有独立字义和独立字形的演变。“赃”字自其诞生,就指向非正当手段取得的财物,即赃物。相比其它律典术语,“赃”在唐以前就已有固定内涵,形成律内固定用法和计算方式。因此,“赃”在唐代律学上的继续进步,是概括与细化的分层分阶,是由一个概念演绎开而再归类的进步。秦汉时期就已将盗罪作为典型,比照用于各涉赃罪名的罚则确定。延至唐代,则有了更多频繁比类的使用,以对六赃的比类最为惯用与纯熟。唐律律文注疏中广泛使用“赃”。各篇中赃字的使用意义可以分为赃物、赃数、赃罪、赃数对应的刑罚轻重和附加赃罪处置等五大类。而“以赃入罪”的赃罚关联理念是赃的核心内涵。即用赃数来确立相应的罚则,由赃入罪,计赃而罚,从而能够保证所有涉赃律条和所有赃数都可以有标准化的相对公平一致的司法判断。因而,唐律内赃的计算有非常普遍的计赃使用和固定的计算方式,并以立法例结合赃数来确立罚则,运用尽量简短的词汇和句式连接赃与罚。赃不仅可以计数,还可以在律文内连接更多的律学观念,延续赃数与罚则之间固定的关联和唯一指向。唐律义疏申明赃之深意,虽言正名,“六赃”的确立却在义疏而不在正律。从律文和义疏的制定时间顺序看,先有律内比类,后有“六赃”之名,说明“六赃”于律学意义上的解释疑难及比类各律的凭准功用要大于其归类本身。结合义疏中计赃为罪的常用语和连接比类立法例的固定用法,计赃和比类确立罚则是义疏解读和创制六赃的主要方向。六赃能够被比类,首先是典型性和经验性的集合。六赃之间,强盗和窃盗的联系更为紧密,盗类二罪自成一类。其余四赃各有差别,但相异的区分更小,更加类似,可作为一类。典型赃罪中的盗类,其类型化的典型特征包括:犯罪意图对计赃的确认;财物取得行为的认定;其他构成盗罪情节的确认和不得财依然成立盗罪的严厉。盗类罪体现了唐律也考虑行为情节论罪、对盗罪社会危害性的确认。从盗类罪的特征中可以识别出,唐律对盗类罪的刑罚设置偏重和价值选择上的古今差异。六赃的其余四赃同样具有非常典型的可比类特点。如犯者身份相类,受财方式一致,受财的缘由分因事或不因事,对于断事、审案之官又分受财枉法与不枉法。此四罪中,除“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的罪质较为清楚外,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致罪的涵盖范围尤其广泛,作为典型赃罪可以在更具体的罪状中被比类。唐律建立了一套确立刑罚轻重的比类刑等序列,可以通过对序列中相关犯罪的比类判断出适合的罚则,从而维持唐律内刑罚的整体一致和轻重平衡。在所有的比类当中,盗类罪的比类,由于其传承的熟练性,使用上显得深入而格外自然,是以、准立法例使用最多的赃罪。脱离魏晋律篇仅称为典型六赃的受财枉法,比类亦有其成熟稳定的使用。而唐律内受财不枉法罪与受所监临财物罪的罚则近似,罪义相近,比类时,常选择更轻的受所监临财物而跳过不枉法,导致受财不枉法无从比类,显得与其他五赃完全不相协调。因此,唐律内实际比类的是五赃。但唐律对此六赃的设立,刑罚结构完整,传承深远,后世律典沿用六赃之名的同时,也延续了六赃比类律条的立法传统,保留了部分刑罚协调的特质,尤其明律改为赃罪四等之后,无受所监临财物罪,则对不枉法的比类逐渐增加,显示出四等赃罪刑阶设置的比类优势及唐明律各自不同的定律智慧。唐律之中,比类频繁使用,比类本身可以有多层关联,一次比类后还可以二次、三次甚至四次比类,超出后世对唐律的想象。唐律及注疏中明比暗引使用六赃罚则和六赃之下的比类亚型,包括各种特殊盗罪对凡盗、常盗的比类等,占唐律全部律条的整三分之一。数量之多,适用之广,体现了唐律对比类立法方式达到自如而纯熟的运用。唐律的立法极其精简概括,且将立法考量都融入到赃数中,表现在尺、疋之间,对应到罚则轻重上。因此,唐律的赃罪表现为绢之一疋一尺,但绝不限于赃数,而是行为、情节要素、社会危害性等多层次全面考量的结果。六赃作为有关财产犯罪的归类之名,是唐律于律篇之外的单独归类,这一归类概括了除不能比类六赃的三条律文外的其余赃律,事实承担了侵犯财产犯罪的罪义归类功能。这一功能是由六罪从比类“自外诸条”来扩展体现和完成的。唐律内的六种赃罪与“自外诸条”比类形成的罪罚系统,恰到好处地在一部律典内得以全面考虑并彼此关照,成为协同的体系,体现了唐律定律修律者运用赃数这一唯一要素概括律内所有论罪要素的老练与精简。唐律通过比类的方式不仅建立了罪与罚之间的赃数连接,还通过比类而继续分类,达到归类更多罪名和分类罪义的实际效果。

沈雷[6](2021)在《南朝中央监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南朝中央监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具体可分为对制度沿革的考定,与对制度实际运行的研究两大部分。南朝中央监察制度以御史台和尚书台的“二台”之制为核心,此制度以刘裕霸府时期尚书台获得“风闻奏弹”权为形成标志,此后宋、齐、梁、陈四代基本相沿无变。南朝的“二台”之制,由于各朝的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在各代呈现不同的样态。在弹劾程序的实际运行中,政治性因素愈加重要,决定了弹劾的发起和惩处的执行。第一章,主要介绍刘宋的“二台”之制。以刘宋御史台为基点,追溯御史台组织和诸制度自两汉以来的演变生成。尚书台的监察权也可追溯自两汉,但在东晋末,通过谢灵运弹事,尚书台获得了与御史台相同的监察权限,从而发展为南朝中央监察的“二台”之制。第二章,以刘宋各皇帝为次序分析具体弹劾事件。一方面,弹劾作为行政性行为,主要以具体罪行为对象;另一反面,弹劾亦是官僚系统的控制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成为达成政治目的的工具。刘宋朝弹劾制度经历了定制,守制,行权到崩坏的四个过程,其与弹劾的政治化过程相同步。第三章,南齐开国初,御史中丞陆澄欲重新确立“二台”平等分掌模式,但未能成功,尚书台仍保有对御史台的监察权。萧鸾以弹劾行为来重新确立官僚组织中礼律规章,故对实施弹劾的江淹有“严明中丞”的评价。第四章,萧梁曾有御史大夫的建置,此官为梁国之官,而非朝官。是曹魏以来禅代模式中,在王国官建置中才出现的“特殊”官职,与御史中丞之职并无关涉。萧梁中央监察仍是二台之制,但监察权开始向御史台集中。梁武帝的改制行为,欲将门阀秩序制度化,纳入到皇权秩序中,使此时期呈现一种特殊的过渡状态。第五章,陈朝的制度基本沿袭萧梁,并无大的改变。二台之制中,尚书左丞的监察权似再度退回到尚书台内,中央监察以御史台为主。在实际弹事中,主要体现为对陈朝宗室的弹劾。

李勤通[7](2021)在《论中国古代刑法篇目编纂的理念与标准——兼谈秦汉后法典“以罪统刑”说的片面》文中认为秦汉以后刑法篇目或法典编纂的"以罪统刑"说存在片面性。在秦汉律的法篇续造中,部分篇目具有以罪统刑的特征,但根本上以"完成行政事项"为需求。自曹魏律始,罪的主体、行政事项、罪的行为性质等逐渐成为刑法典篇目编纂的三重标准,其中,只有罪的行为性质跟以罪统刑关系密切。三重标准在历代刑法编纂中权重有异,随君、臣、民三者关系的变迁而变化。以罪的主体为编纂标准的篇目历代数量变化不大;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在开始比重最高;以行政事项为标准的篇目,随着君尊臣卑、君主臣仆关系的确立,其数量逐渐超越以罪的行为性质为标准的篇目。

高明士[8](2021)在《《尚书》的刑制规范及其影响——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文中指出《尚书》内容,具有世界最古的刑法,尤其是《舜典》。本文举《舜典》以及《大禹谟》为例,说明其法理、法规范,成为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直至十九、二十世纪初,犹见其影响力。《尚书》有今古文之争,在处理具有时代性问题,需谨慎拿捏;惟不影响其法理传承的历史意义。《尚书》的基本法理,是以刑法天,也就是刑罚应遵循自然法则。其《舜典》《大禹谟》除规范原心定罪、五刑、过误、疑罪等刑法原则以外,更强调礼教(五常之教)及慎刑,《舜典》因而被誉为"万世论刑之祖";《大禹谟》则强调以刑辅教,达到刑期无刑,皆成为后代立法制刑的基本法理。《尚书》的刑法学是中国法史,乃至中华法系的源头,不能等闲视之。

李勤通[9](2021)在《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文中指出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罪→刑罚"等四种次级形态。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为→罪→刑罚"的法家形式所展开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对另外三种次级结构呈开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形态差异很大。中国传统司法呈现双重性,有强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无法完全以之概括。伴随着法律儒家化,司法官吏的知识结构、法律规范的弹性结构等共同推动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现,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具体形态。

齐继伟[10](2021)在《秦《发征律》蠡测——兼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文中提出秦有《发征律》,《发征律》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员及物资的调动管理。狭义上,《发征律》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务;广义上,还涉及"徙属""宿直"过程中人员调动问题的处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主旨,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在原有若干单行行政法和民法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秦汉时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律编纂手段,从技术层面构建了律令篇章的"二级分类"。"二级分类"是秦汉律令编纂者在立法过程中力求法律的完备与细密,由技术导致的结果,且在现今出土的律令文献中得到证实,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

二、《晋书·刑法志》与中国古代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晋书·刑法志》与中国古代法学(论文提纲范文)

(1)发现“法典化”传统的法理:价值、进路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秩序、正统与经典:“法典化”的中国价值
    (一)“法典化”锻造统一法律秩序
    (二)“法典化”形塑“中国”之正统与治道
    (三)“法典化”传承先贤经典
二、从律令到会典:“法典化”的中国进路
    (一)律令法典肇基
    (二)会典融汇律令、集而大成
三、“解法典化”及“法典化”的限度
    (一)不可立一法典而轻废数十法
    (二)法典“非例不行”
结 语

(2)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引言
二、神秘数字:“法律则天”的阐释路径
三、表征与宣示:“实数虚用”的法律意义及其内在逻辑
四、计量与统治:古代法律秩序的数字建构
五、结语和启示

(4)清代入视禁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缘起
    二、史料综述及学术研究
    三、研究价值、方法及缺憾
1 清代入视禁囚内涵展开
    1.1 清代“禁狱”考究
        1.1.1 清朝禁狱概况
        1.1.2 配所、私狱与禁狱
    1.2 “入视”“禁囚”界定
        1.2.1 何为“禁囚”
        1.2.2 何为“入视”
    1.3 制度渊源
        1.3.1 前期例载
        1.3.2 明文定律
2 清代入视禁囚一般规则——亲人入视
    2.1 实体规制
        2.1.1 入视主体考究
        2.1.2 入视对象——禁囚
    2.2 程序规制
        2.2.1 入视时间分析
        2.2.2 入视空房规制
        2.2.3 稽查程序
    2.3 入视禁制及律法责任
        2.3.1 会见禁令
        2.3.2 限制入视主体
        2.3.3 律例责任
3 清代入视禁囚特别规则
    3.1 入视特权主体规则
        3.1.1 优恤权贵政策
        3.1.2 宗室圈禁亲族入视
        3.1.3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3.2 入视妇女特殊规则
        3.2.1 在禁妇女管理规范
        3.2.2 准听稳婆入视
        3.2.3 准令幼子入视
    3.3 入视笃疾病囚规则
        3.3.1 禁狱医疗体制
        3.3.2 前置程序——医师入视
        3.3.3 疾笃令家人入视
    3.4 入视涉死罪犯规则
        3.4.1 涉死囚犯管理
        3.4.2 限定入视与刑前会见
        3.4.3 听妻入狱适用
4 入视禁囚制度之近代转型
    4.1 入视禁囚制度与清末狱制改良
        4.1.1 洋外入视禁囚之初步考察
        4.1.2 清末入视禁囚制度改良
    4.2 近代转型:从入视禁囚到接见
        4.2.1 时代过渡:以《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例
        4.2.2 民国接见规则
5 清代入视禁囚制度存在之观念、传统与文明
    5.1 教化理念
    5.2 悯恤传统
    5.3 重伦理人情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唐律六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古代律学对六赃的解读
        (二)近代学者对唐律六赃的解读
        (三)现当代的唐律六赃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角度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角度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赃”在唐以前的演变
    一、作为律学术语的“赃”
        (一)“臧”代“赃”行
        (二)独立“赃”(赃)字的出现
    二、唐代以前“赃”的固定用法
        (一)直(值)臧(赃)——数量与价值的估算
        (二)“坐臧(赃)为盗”等比照论罪的出现
    三、受赇与盗的篇目分野——篇目或罪类的“赃”之区分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唐律及注疏中的“赃”
    一、唐律中“赃”的涵义归类
    二、律文中“赃”的特殊分类
        (一)赃物的处置——正赃与余赃
        (二)赃罪的区分——彼此俱罪之赃、取与不和之赃、乞索之赃
    三、律注中“赃”的用法
    四、义疏解说“赃”的角度与创制方向
        (一)赃罪——疏文中对“六赃”的创制
        (二)计赃为罪——疏文中赃的计算与使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六色正赃
    一、盗类罪
        (一)犯罪意图——盗心的分析确认
        (二)取财的性质与行为
        (三)成盗的确认
        (四)不得财之盗的成立
    二、官典犯赃类罪
        (一)四赃类同——官典
        (二)四赃各异——受财缘由
        (三)受财入己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比类之赃
    一、比类的方式——比而成类
        (一)约罪与比类
        (二)归拢为类
        (三)约之区分
    二、比类上限:强盗赃
        (一)比类强盗之亚型
        (二)因与因缘——犯罪的复杂缘由解读
        (三)共犯与杀伤的类强盗行为
    三、以准典型——窃盗类赃
        (一)比类窃盗概述
        (二)以盗论的比类
        (三)准盗论的比类
        (四)特殊盗罪之比类
    四、比类下限——坐赃论
        (一)坐赃致罪的涵义
        (二)坐赃论与以、准比类之特质
        (三)坐赃论之各比类亚型
    五、官典犯赃之比类
        (一)受财枉法的比类与亚型
        (二)受所监临财物的比类
        (三)受财不枉法的不比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唐律“赃”之计算使用
    一、赃罚刑等概述
        (一)六赃六等
        (二)赃罚阶梯
    二、以绢计赃之法
    三、妥善计赃之意
        (一)赃之起点刑的数额确定——刑罚之中
        (二)赃数终点——罪止的降低
        (三)赃数衡量之法
    四、涉赃非比类之赃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唐律“赃”的加减使用
    一、赃意之加等递进
    二、赃意之减等衰减
    三、赃之重轻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6)南朝中央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刘宋中央监察制度
    第一节 御史台沿革
    第二节 御史中丞诸制考
    第三节 御史台诸官诸制考
    第四节 尚书台之监察权
    小结
第二章 刘宋中央监察制度的实际运行
    第一节 宋武帝朝诸弹事
    第二节 宋文帝时期诸弹事
    第三节 宋孝武帝朝诸弹事
    第四节 前废帝和明帝朝诸弹事
    小结
第三章 南齐中央监察制度及其实际运行
    第一节 南齐中央监察制度
    第二节 齐高帝朝诸弹事
    第三节 齐武帝朝诸弹事
    第四节 齐明帝朝诸弹事
    第五节 东昏侯朝诸弹事
    小结
第四章 萧梁中央监察制度及实际运行
    第一节 萧梁中央监察制度
    第二节 萧梁诸弹事分析
    小结
第五章 陈朝中央监察制度及实际运作
    第一节 陈朝的中央监察制度
    第二节 陈诸弹事分析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尚书》的刑制规范及其影响——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一、从日本《刑例撮要》说起:《刑经》附
二、《舜典》《大禹谟》的法理
三、正史《刑法志》与《尚书》
四、《唐律疏议》《群书治要》与《尚书》
五、《舜典》《大禹谟》的法制规范对东亚诸国的影响
结语

(9)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儒家化影响下的嵌入式规范结构
二、法律儒家化前后法律实践的对比
    (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及其规范适用解析
    (二)北魏费羊皮案及其规范适用解析
    (三)嵌入式结构对卡迪司法的解释力
三、嵌入式规范结构推动多元审判模式的动因
    (一)法律儒家化后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变迁
    (二)法律儒家化后法律规范的弹性变迁
    (三)嵌入式规范结构对情、理的容纳
四、结语

(10)秦《发征律》蠡测——兼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文提纲范文)

一 秦简《发征律》的内容与特征
    (一)《发征律》涉及“边塞宿直”的交接问题
    (二)《发征律》涉及县官财物及人员调动过程中的交接问题
    (三)《发征律》涉及“官吏调迁”过程中的交接问题
二 《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关系
    (一)“发征”的范围大于“徭”“戍”
    (二)《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容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三 《发征律》与《兴律》的关系
四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补证

四、《晋书·刑法志》与中国古代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 [1]发现“法典化”传统的法理:价值、进路与限度[J]. 谢红星. 东岳论丛, 2021(11)
  • [2]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J]. 杨立民. 交大法学, 2021(04)
  • [3]《中国法理学发展史》(节选)英译实践报告[D]. 黄潇云. 西华大学, 2021
  • [4]清代入视禁囚制度研究[D]. 倪有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5]唐律六赃研究[D]. 何君. 吉林大学, 2021(01)
  • [6]南朝中央监察制度研究[D]. 沈雷.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7]论中国古代刑法篇目编纂的理念与标准——兼谈秦汉后法典“以罪统刑”说的片面[J]. 李勤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8]《尚书》的刑制规范及其影响——中华法系基础法理的祖型[J]. 高明士. 荆楚法学, 2021(02)
  • [9]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与礼法融合的嵌入式规范结构[J]. 李勤通. 社会, 2021(02)
  • [10]秦《发征律》蠡测——兼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J]. 齐继伟. 中国史研究,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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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刑法》与中国古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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