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听证程序适用罚款数额规定

黑龙江省听证程序适用罚款数额规定

一、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萍萍[1](2020)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处罚法》第42条采用列举式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由于该条对“等”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存在“等”为列举煞尾或者为不完全列举的两种观点分歧。而且许多行政机关在执实践中偏向于限缩听证适用范围,导致在行政诉讼中相关争议不止,不利于听证程序价值发挥,更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文中分析了两种观点之后,认为“等”为不完全列举的观点符合实现听证程序价值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为了论证其合理性,文章首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听证范围进行了分析,发现既有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规范,还有规范采用类似性标准对听证范围进行“等外等”扩张。而且规章中较多地在条文中直接扩大或者以兜底条款的方式扩张适用范围,表明了随着行政处罚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约束力的增强,行政机关不再一味地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扩张听证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在正当程序指引下遵循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然后本文又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发现部分法院仍坚持“等”内事项才应当听证,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6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等可以看出司法已经明确“等”为不完全列举,并认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应当听证的事项。但是由于立法未明确听证适用范围,并且扩张听证范围对行政权运作的影响较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6号指导案例发布后未进一步对其扩张。但是从大量的较新的法院判决来看,许多法院已经领悟到了指导案例的精神实质,在审判中采用“行为标准”和“权益性”标准肯定了许多“等外”事项应当听证。所以司法实践也在扩张听证适用范围。随后文章对扩张听证范围的现实基础和意义进行说明,证明了扩张听证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完善,首先把正当程序理念融合进行政处罚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可以修改现行处罚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规定;然后还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扩张听证范围,充分发挥听证的程序价值,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王宁[2](2020)在《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治安拘留作为警察行政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权益紧密相关。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治安拘留权在实践中失范现象十分突出,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当前公众对自由和权利的期待和要求要比以往更为迫切和强烈,治安拘留完善问题亟需得到立法者的关注。令人遗憾的是,在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到对治安拘留修改建议。因此,笔者借此机会对治安拘留制度问题进行完善研究,以更好地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保护人身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治安拘留制度进行完善分析。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来源、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通过这些内容,可以大致把握本文研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治安拘留概念界定,该部分通过比较治安拘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便于更好了解治安拘留的特征;第三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本部分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之前与新中国成立之后治安拘留发展历史演变以及当前该制度的运行状况,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对当前立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四部分为我国治安拘留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这部分结合当前立法情况与实践案例,分别从立法与运行两方面提出问题;第五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该部分是对治安拘留理论研究的深化,为下文提出完善建议奠定理论基础;第六部分为治安拘留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对应治安拘留出现的问题,对治安拘留制度的立法、运行机制提出可行的完善意见。

王远哲[3](2019)在《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听证制度蕴含了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精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听取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接收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制度。该制度通过公安机关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面对面”的方式,对相关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辩论与认定,既让行政机关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实现矛盾的解决,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节约了社会资源。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预设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公安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同时,通过降低错案发生率来减少因纠错程序浪费的资源,以提升公安机关行政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却未能如人所愿。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空置”,既使得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激化了公安机关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本文以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公安实践,考察了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现状,分析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并且根据这些困境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基本问题概说。首先对现代听证制度的概念及起源进行说明,进而探究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特征以及功能。第二部分是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从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情况和实施现状两个角度,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以某一地级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情况为考察对象,了解目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第三部分是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陷入的困境及其原因,当前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包括立法层面、实践层面、公安民警、行政相对人主观层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目前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层面扩大听证范围,实施层面加强制度保障,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工作,探索解决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困境的路径。

邹奕[4](2018)在《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类主要的行政处罚,罚款具有"适用主体最多、适用范围最广、适用频率最高、适用幅度最大等特点"。[1]基于这些特点,罚款可能给相对人的财产权及其他权益带来较为普遍的、频繁的和严重的侵害。鉴于此,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较大数额罚款"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一并纳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之中。与后二者不同,所谓

舒翔鹏[5](2019)在《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边防行政处罚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完成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国门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本文以边防行政处罚为研究对象,从实体立法、处罚程序、执法人员素质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在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法律救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出入境旅客数量的不断攀升、边防行政处罚工作面临新挑战等方面阐述了研究背景,通过简述边防检查工作的中央事权性及边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引出完善边防行政处罚选题的意义。第二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参照行政处罚的定义,根据边防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及其特点。从维护国家主权、惩处非法出入境人员、促进友好往来、维护出入境人员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切实维护法治五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第三部分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实体立法方面、处罚程序方面、执法人员素质方面阐述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外国人行政处罚法律救济、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具体的问题。第四部分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归纳出的系列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邱丹[6](2011)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案卷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而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当事人未知悉、未论证的证据和文件作为依据的规则。基于法治行政原则和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其价值在于规范行政权的公正、公开、理性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纳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将行政案卷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尽管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存在不同,但随着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程序,两大法系之间的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发展越来越融合,呈现越来越多的共同点,在对待行政案卷的效力等方面的态度逐步趋同。在国内,现有一些法律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体现出我国立法上对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规定越来越清晰、明确。在执法方面,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被行政执法人员逐步认识和接受,为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在司法审查上,《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法院采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而一个个体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判决,也展示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立法仍较为零散和不完整,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执法和司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深入研究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为立法提供建议,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思路,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文章遵循从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到具体问题,从立法到执法和司法,从问题到建议的基本思路。本文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研究,首先建立在对行政案卷、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等基础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之上,进而比较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关系;梳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确立和体现;详细阐述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要求,以及该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情况的分析,总结我国立法关于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最后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几类主要的行政行为及其司法审查中的适用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提出”,主要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对行政案卷的涵义、特征、内容和表现形式,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地位,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关系,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历史发展及域外立法的比较与借鉴等问题进行逐一研究。此部分,除了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外,主要是对行政案卷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尤为关键的是厘清行政案卷与听证笔录的区别,论述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是行政案卷而非听证笔录。此外,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制度的关系,包括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规则、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等的关系。此角度尚没有相关文章探讨。第二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内容”,主要探讨了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中的具体要求,以及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情形。此部分重点结合笔者所在的广东高院接触到的案例和数据,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中的适用问题。同时,深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情形。第三章“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主要评析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有规定,立法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建议。此部分一是对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立法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对于我国全面确立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可行性进行系统地分析;二是对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进行思考,提出在理念上要将从工具性定位转变为制衡性,在立法技术上要从零散规定转变到系统规定,在程序保障上要从“内部化的案卷”转变到“公开化的案卷”。第四章“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运用”,深入探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几类主要的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部分运用了较多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目前此类结合具体案件类型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展开研究的文章很少见。结语部分,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了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制定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建议条文。

张璐璐[7](2007)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听证是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规制公共权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行政法制化所必须。作为行政听证之一的行政处罚听证,对相对人的权利及其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将听证制度首次规定在《行政处罚法》当中,意义十分重大,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随着听证的不断发展,其所存在的缺陷也不断地显现出来,其完善已为时代所必须,法治社会所要求,本文就此展开了阐述。本篇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听证的立法现状,充分地表明了我国行政听证在不断地发展,并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法》首开我国听证先河的原因及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等方面都起了很大的作用。第二部分对听证的涵义、起源及其意义进行了概述。听证的本意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听证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原则:第一,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第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先承袭了自然公正这一原则,后来听证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发展起来。第三部分提出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对于事先告知规定得过于简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仅仅依赖于当事人,听证启动主体单一:对听证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对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加以明确地规定,导致听证笔录不规范、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行政听证程序的进行,不能充分地调动当事人和行政主体的积极性。最后一部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提高公众、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对听证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促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不断发展;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完善事先告知的规定:将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且赋予行政机关对关系国家、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的事项的听证启动权;完善对听证主体的规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进行,加强听证笔录的约束力,有必要确定“案卷排他原则”。总之,行政处罚听证的完善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及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有赖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制度保障及实践探索,相信随着其不断地发展,必将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对实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顾晓娟[8](2020)在《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文中提出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制度改变了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处罚状况。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违背行政法公平正义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等问题,其成因在于《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关于按日计罚前提条件之“拒不改正”的认定、该罚实施程序的规定和数额标准的设计均过于机械、原则,只考虑违法行为结果改正与否,却忽略了对行为过程改正情况的认定。本文以金海源公司与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行政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即金海源公司是否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环保局按日计罚实施程序及数额标准的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文章从案例争议焦点入手,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通过对案例中“按日计罚”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及数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等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指出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分别从立法和执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一是通过明确“拒不改正”情形的认定标准、细化“按日计罚”程序规定、完善“按日计罚”数额标准三个方面完善立法规定;二是通过建议生态环保部门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之适用、实现环境执法理性公正和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手段、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两个方面完善执法适用。通过对立法和执法的完善,切实改善将按日计罚作为“万能型”处罚“一罚了之”的“一刀切”式执法现象,真正实现行政执法在防治环境污染的同时也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按日计罚”制度能在符合行政法相关原则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杜云峰[9](2020)在《关于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禁入条件的若干思考》文中提出本文对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禁入条件提出两个建议方案。第一,如果继续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健全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单独制定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妥善衔接较大数额罚款地域标准和部门标准;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第二,不再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

刘芷君[10](2018)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任,两部法律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有诸多一致或相似之处,因而,人们习惯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小刑法”。但毕竟“不能把重大的违法行为与触犯治安规章混为一谈,两者分属不同类别”,《刑法》属于刑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触犯《刑法》的后果远远严苛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后果,否则,就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2016年发生在广西南宁的“民警抓嫖‘罚’2.8万,15岁外籍少女被迫继续卖淫”案,发人深思,是什么原因造成类似的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产生呢?回归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中去进行审视,或许能找到答案。除导论外,本文共五章,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形式解释上的三大功能,笔者在本章中主要从刑事立法功能阐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两法衔接的支撑作用。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不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功能,有助于划定两种性质的行为各自的范围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刑法谦抑性的含蕴包括了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其在刑事立法上具有出罪与入罪的功能,有助于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古今中外,先人们早就提出法治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刑法解释必须是严格解释,而且罪刑法定原则也适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遵循法治原则,还要做到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将“以罚代刑”。第二章“《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现状分析”。正是因为现实中出现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有存在的必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最初制定之时,也是考虑过和《刑法》衔接重要性的,因此,在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刑法》是有一定程度“继承”的。但是,两部法律未能顺畅衔接之处造成了现实的“麻烦”。这些未能顺畅衔接的部分主要表现在行为认定、行为处罚和衔接机制三个方面。两部法律衔接上的困境自然会产生现实中的隐忧,也正是隐忧的外在表现更督促着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本章还对衔接困境产生的原因(立法原因、司法和执法原因)加以分析和检讨,以明确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妥善的解决两部法律间的冲突和失调。第三章“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一个问题。正确区分和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衔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首要问题,本章也是全文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在本章中,对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学说进行考察,得出结论:我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与德国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行政刑法应当建立在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之上,当前国情,不适宜全面适用行政刑法理论。但是,将不纯正的行政违法纳入行政刑法研究视野对于处理好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分析了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实然衔接之后,本文试图找到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法上的应然衔接路径,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根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关系,本文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行为的归属修改方案,对学者金怡提出的以“价值”维度和“罚则”维度为考量标准对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衔接的方案加以修正,牢牢把握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提出将部分具有核心价值自然犯属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并以盗窃案件为例,借以数据分析的形式,排除有些学者担心的犯罪量迅猛增长的担忧;按照“罚则”维度重新梳理纯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与犯罪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设定行政拘留以下层次的处罚种类,这部分行为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对于设定行政拘留的与犯罪直接衔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权宜之计是将行政拘留司法化,如果这部分行为构成犯罪,仍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待时机成熟,可以将其纳入行政刑法范畴。笔者还以三类热点问题,即酒驾的规制问题、仿真枪的规制问题以及传销的规制问题为视角,论述了三类热点问题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衔接。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当下应当借助于司法衔接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当出现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社会危害性不清,而以“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为行为衔接点的情形时,笔者提出应用人身危险性理论解决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第四章“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的第二个问题。包括适用原则、适用方法、处罚种类的衔接,并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如何衔接以填补制裁体系空白提出建议。在适用原则上,应当选择双重适用原则。在适用方法上,对于适用刑罚后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不应在处罚,内容不同的罚则可以再处罚;对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适用刑罚的,内容相似的罚则可以折抵,内容不同的可以并用。在处罚种类上的衔接,通过法条总结,阐释了行政拘留的扩张使用性,论述了行政拘留与拘役、有期徒刑、管制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折抵;在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方法上,首先,限制或者取消适用无限额罚金制,设置和罚款相衔接的数额;其次,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罚款适用的条款,使罚款居于核心处罚的地位。在资格罚和资格刑衔接上,针对存在的资格刑限期出境与资格罚限期出境失调、职业资格刑的边缘化、单位犯罪被排除在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之外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所造成的制裁制度空白是当下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本文认为基于国情,外部重构方案至少在目前看来不如内部吸收方案更为现实。内部吸收方案拟将原被劳教行为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规制的行为和无法有效规制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中,其他的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第五章“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本章解决两法衔接困境第三个问题。本文虽然主要论述的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实体法的衔接,但是,不能否认,实体法的适用以及实体法所体现的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机制的适用和保障,更需要这种机制本身是公正的。公安机关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的重任,但同时,公安机关也是刑事案件的侦破部门,担负着刑事司法的重任。因此,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适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机制上的衔接,对于实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有着重要意义。本章论述包括规范作为案件调查程序的盘查程序、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完善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优化衔接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二、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及其适用范围界定
    第一节 听证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一 “听证”的含义
        二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的界定
        三 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有关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理解争议
        一 “等”为列举煞尾,听证适用范围为明确的三种处罚类型
        二 “等”为不完全列举,听证适用范围应做“等外等”扩张解释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规范分析
    第一节 听证适用范围的限缩、复述与具体化
        一 采用严格等内规定的法律规范
        二 法规范对42条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复述
        三 法规范中对《行政处罚法》42条的具体化
    第二节 规范中对 42 条“等”内听证事项的扩张及其扩张标准
        一 下位法规范扩张42条列举事项所采取的规定方式
        二 相关规范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类似性标准
    第三节 规章在扩张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中的作用
第三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司法考量
    第一节 不予回应是否应当听证的争议
    第二节 严守“等内”听证事项
        一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42条中的法定听证事项
        二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节 肯定“等外”事项应予听证
        一 最高院对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张
        二 法院对“等”外事项应当听证的认同
        三 法院不予认同行政机关对“等”外事项不予听证的做法
        四 相关判决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
第四章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扩张之探究
    第一节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与意义
        一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基础
        二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
        三 扩张听证适用范围的意义
    第二节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的建议
        一 坚持正当程序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二 以权益性标准进行概括式规定,取代目前的列举式规定
        三 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
        四 通过法院的积极作为推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扩大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2)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绪论
    1.1 选题来源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2 治安拘留界定
    2.1 治安拘留的概念
    2.2 治安拘留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2.2.1 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2.2.2 治安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2.2.3 治安拘留与行政强制类措施的区别
        2.2.4 治安拘留与其他行政拘留的区别
3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
    3.1 新中国成立之前拘留制度的引入与发展
        3.1.1 晚清时期所确立的治安拘留被规定在特别刑法之中
        3.1.2 民国时期治安拘留制度最终被纳入行政法的范畴之内
    3.2 新中国成立之后治安拘留制度的确定与发展
        3.2.1 治安拘留制度立法的变化
        3.2.2 当前治安拘留制度的立法特点
        3.2.3 当前治安拘留制度的运行状况
4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4.1 治安拘留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4.1.1 立法中部分条文违背处罚的阶梯性要求
        4.1.2 立法赋予公安机关过大的治安拘留裁量权
        4.1.3 治安拘留制度程序性规定的缺位
        4.1.4 有些治安拘留的设置未遵循法律的保留原则
    4.2 治安拘留制度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2.1 治安拘留的行使存在被滥用的现象
        4.2.2 治安拘留的实践运行未能完全实现处罚的目的
5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与指导原则
    5.1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走向完善的理论基础
        5.1.1 人身自由保护理论
        5.1.2 行政处罚阶梯理论
        5.1.3 治安拘留裁量权规则理论
    5.2 完善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指导原则
        5.2.1 治安拘留应遵循目的的正当性原则
        5.2.2 治安拘留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5.2.3 治安拘留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5.2.4 治安拘留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
        5.2.5 治安拘留应遵循比例原则
6 我国治安拘留制度的完善方向
    6.1 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的近期方案
        6.1.1 设立符合处罚阶梯理论要求的治安拘留制度
        6.1.2 立法层面缩小治安拘留裁量空间
        6.1.3 针对治安拘留设立听证程序
        6.1.4 制度上设计社区服务罚替代部分治安拘留处罚
    6.2 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的远期方案:治安法院的设置
        6.2.1 设立治安法院的必要性
        6.2.2 设立治安法院的可行性
        6.2.3 设立治安法院的构想
    6.3 完善治安拘留制度畅通运行的配套机制
        6.3.1 优化警察的考核机制
        6.3.2 提高治安拘留权的行使主体的执法素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基本问题概说
    1.1 现代听证制度起源和理论基础
    1.2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1.3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特征
        1.3.1 听证适用领域广,专业程度高
        1.3.2 适用听证种类特定,申请听证人员特定
        1.3.3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深远
    1.4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功能
        1.4.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升警察执法水平
        1.4.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
        1.4.3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保证依法行政
2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
    2.1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规定
        2.1.1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2.1.2 听证程序的启动
        2.1.3 听证主体和参加人
        2.1.4 听证组织模式和听证主持人
        2.1.5 听证程序的实施
        2.1.6 听证中的证据
    2.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情况
        2.2.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概况
        2.2.2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个案考察
        2.2.3 行政相对人对参与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心理成因分析
3 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3.2 听证主持人不中立导致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公信力低
    3.3 缺乏案卷排他机制弱化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用
    3.4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责任机制缺乏
    3.5 公安机关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对听证制度较为排斥
        3.5.1 听证程序会增加执法人员办案负担,加大工作量
        3.5.2 听证会可能会暴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5.3 听证会会产生一定经济成本,造成公安机关一定的经济负担
        3.5.4 听证会可能影响行政效率,存在被处罚人逃避处罚的风险
    3.6 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听证权利意识或主观不愿申请听证
4 完善我国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
    4.1 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4.2 构建合理的听证人员制度
        4.2.1 采取内部职能分离的听证人员制度,禁止事前接触
        4.2.2 完善听证主持人及其他听证人员遴选制度
        4.2.3 加强听证人员履职保障和责任追究
    4.3 建立严格的听证案卷排他制度
        4.3.1 听证笔录应当是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4.3.2 规范听证报告书内容,加大听证报告书效力
        4.3.3 公安机关负责人只能依据听证案卷作出决定
    4.4 完善听证程序的告知程序
    4.5 健全听证会证据制度
    4.6 增强听证参与者主体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
    4.7 在听证公开原则下进一步细化例外性规定
    4.8 构建完善的听证法律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
        4.8.1 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4.8.2 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4)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规范考察
    (一) 考察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考察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 考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问题检讨
    (一)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缺位问题
    (二) 各部门规章所定数额的差别问题
    (三) 各地方政府规章所定数额的差别问题
    (四)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重复立法问题
三、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制度优化
    (一) 加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 保留并完善不同部门规章基于执法领域的差别性规定
    (三) 取消并禁止不同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地域的差别性规定

(5)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和价值
    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与特征
        1.1.1 边防行政处罚的界定
        1.1.2 边防行政处罚的特征
    1.2 边防行政处罚的价值
        1.2.1 维护国(边)境安全稳定
        1.2.2 有效打击各类非法出入境行为
        1.2.3 促进友好往来
        1.2.4 维护出入境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等利益安全
        1.2.5 切实维护法治
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边防行政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1 实体立法方面的不足
        2.1.2 处罚程序方面的不足
        2.1.3 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
    2.2 边防行政处罚存在不足的原因
        2.2.1 法律因素
        2.2.2 素质因素
3 边防行政处罚的完善
    3.1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实体立法
        3.1.1 控制边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1.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3.1.3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
    3.2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法
        3.2.1 完善边防检查的查验证件程序
        3.2.2 针对边防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程序立法
        3.2.3 完善边防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制度
    3.3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3.3.1 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
        3.3.2 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
        3.3.3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基本思路
第一章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提出
    第一节 行政案卷
        一、行政案卷的涵义
        二、行政案卷的特征
        三、行政案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四、行政案卷材料与行政诉讼证据之比较
        五、从行政案卷到行政案卷排他性
    第二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概念
        二、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价值
        四、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地位
    第三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关系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
        三、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规则
        四、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自由心证制度
        五、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与举证时限制度
    第四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确立
        二、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现
        三、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比较与借鉴
第二章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内容
    第一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效力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
        二、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反映
    第二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一、行政认知
        二、推定
        三、非复审性行政诉讼
        四、法律规定允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
        五、自认
第三章 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现有法律规定
        二、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建议
        一、我国全面确立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二、完善我国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若干建议
第四章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运用
    第一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许可案件中的适用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制
        二、我国行政许可司法审查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
        三、行政许可司法审查案件中排除行政案卷外证据的情形
        四、行政许可案件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适用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规制
        二、我国行政处罚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适用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第三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征收案件中的适用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对行政征收行为的规制
        二、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适用
        三、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征收补偿诉讼中适用
        四、行政征收案件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第四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中的适用
        一、国外行政强制措施受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约束的情况
        二、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司法审查案件运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措施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第五节 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在行政裁决案件中的适用
        一、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规制
        二、我国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
        三、司法审查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情形
        四、行政裁决案件中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的例外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类
    二、外文类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7)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我国听证概述
    一、我国关于听证方面的现行规定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概述
        (一)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涵义
        (二) 我国《行政处罚法》首开听证先河的原因
        (三) 行政处罚听证的意义
第二部分 听证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听证的起源
        (一)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二)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
    二、听证在各国的发展
第三部分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
        (一) 听证事项范围狭小
        (二) “量”化不明确
        (三) “等”字规定得不明确
    二、对于事先告知规定得过于简单
        (一) 事先告知的现行法律规定
        (二) 事先告知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
        (一) 启动主体的现行规定
        (二) 听证程序启动主体单一的局限性
    四、对听证主体的一些规定不明确
        (一) 听证机关与听证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的法律空缺
        (二) 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不够清楚
        (三) 听证当事人的有关规定
        (四) 缺乏第三人的有关规定
        (五) 对听证代理人规定得模糊
    五、听证笔录的效力缺乏严格的规定
第四部分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听证的完善
    一、提高对听证重要性的认识
        (一) 提高社会公众对听证重要性的意识
        (二) 加强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的认识
        (三) 强化行政机关对听证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进一步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 扩大对听证事项的规定
        (二) 明确“量”化
        (三) 明确“等”字的规定
    三、完善对事先告知的规定
        (一) 明确听证告知形式
        (二) 规范告知的内容
        (三) 完善听证通知事项
    四、扩大启动听证程序的主体
        (一) 赋予行政机关启动听证的主动权
        (二) 赋予利害关系人的启动听证的权利
    五、完善对听证主体的规定
        (一) 明确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 明确对听证主持人的规定
        (三) 保护和加强听证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四) 增加对第三人的规定
        (五) 明确听证代理人的规定
    六、明确听证笔录效力
        (一) 确立“案卷排他制度”
        (二) 确定“案卷排他制度”的具体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 案情介绍
    1.2 本案审理过程及法院的裁判结果
        1.2.1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1.2.2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1.2.3 本案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2.1 本案金海源公司“拒不改正”情形认定的法律分析
        2.1.1 “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
        2.1.2 环保局认定金海源公司构成“拒不改正”的合法性分析
        2.1.3 金海源公司诉请没有“拒不改正”情形的正当性分析
    2.2 本案环保局“按日计罚”启动程序的法律分析
        2.2.1 本案行政处罚适格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2.2.2 “按日计罚”法律性质的辨析
        2.2.3 “按日计罚”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的法律依据
        2.2.4 环保局“按日计罚”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
    2.3 本案环保局“按日计罚”数额标准的法律分析
        2.3.1 “按日计罚”数额标准的法律依据
        2.3.2 本案“按日计罚”数额标准合法性分析
        2.3.3 本案“按日计罚”数额标准合理性分析
第三章 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3.1 完善“按日计罚”的立法规定
        3.1.1 明确“拒不改正”情形的认定标准
        3.1.2 细化“按日计罚”程序规定
        3.1.3 完善“按日计罚”数额标准
    3.2 完善“按日计罚”的执法适用
        3.2.1 规范自由裁量权之适用,实现环境执法理性公正
        3.2.2 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手段,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关于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禁入条件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较大数额罚款的相关规定
二、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设定初衷并不相同。
    (二)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对供应商实施联合惩戒,影响面较大、尺度或过严。
    (三)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统一,地域标准和部门标准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机制。
三、相关措施建议
    方案一:如果继续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健全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
        (一)单独制定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二)妥善衔接较大数额罚款地域标准和部门标准。
        (三)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方案二:不再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

(10)《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本文主题研究现状
    三、选题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功能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与两法衔接
    第二节 刑法谦抑原则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含蕴
        二、刑法谦抑原则与两法衔接
    第三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内涵
        二、法治原则与两法衔接
第二章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两法已然衔接具体表现
        一、总则性规定的一致性
        二、分则性规定的协调性
    第二节 两法衔接的困境
        一、行为认定方面的障碍
        二、处罚体系方面的失调
        三、衔接机制方面的缺失
    第三节 两法衔接困境的危害与成因
        一、两法衔接困境的危害
        二、两法衔接困境的成因
第三章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
    第一节 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考察与启示
        一、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考察
        二、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启示
    第二节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衔接
        一、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实然衔接
        二、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法应然衔接
    第三节 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司法衔接
        一、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司法衔接的基本思路
        二、常见冲突条款规范行为的司法衔接
第四章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
    第一节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衔接
        一、处罚竞合时的适用原则
        二、适用刑罚后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处理
        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后又适用刑罚情形的处理
    第二节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衔接
        一、自由刑与自由罚的衔接
        二、财产刑与财产罚的衔接
        三、资格刑与资格罚的衔接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两罚衔接的构想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处罚衔接空白
        二、域外相关制度考察
        三、我国相关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四、原被劳教行为的处罚形式分流
第五章 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规范案件调查程序
        一、盘查权启动标准的模式选择
        二、严格限制盘查适用主体
        三、明确盘查手段强度与具体限度
    第二节 行政拘留制度的司法化构建
        一、限缩行政拘留处罚权限
        二、设置行政拘留的司法化程序
    第三节 完善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
        一、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基础
        二、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实现
    第四节 优化衔接过程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治安案件的监督权限分析
        二、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检察监督的建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四、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研究[D]. 张萍萍. 郑州大学, 2020(03)
  • [2]人身自由保障视野下的治安拘留制度完善研究[D]. 王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公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D]. 王远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4]适用听证之罚款数额的立法检视[J]. 邹奕. 四川大学法律评论, 2018(01)
  • [5]边防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舒翔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6]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D]. 邱丹. 武汉大学, 2011(05)
  • [7]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张璐璐. 东北财经大学, 2007(05)
  • [8]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法律问题研究 ——以金海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市政府案为例[D]. 顾晓娟. 兰州大学, 2020(01)
  • [9]关于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禁入条件的若干思考[J]. 杜云峰.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4)
  • [10]《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研究[D]. 刘芷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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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听证程序适用罚款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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