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在中国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私法在中国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市民社会私法的地位与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冉克平,谭佐财[1](2022)在《《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法理逻辑与基本路径——以《民法典》中行政主体规范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法典》嵌入了大量公法规范并藉由其发挥着公法功能。与部门民法不同,《民法典》不仅调整纯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要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进行统一的衔接和对话,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公法发生功能上的交互。相较于公法,《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所具备的稳定性。《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可以为行政救济提供规范基础,有助于构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衔接的完整救济体系。《民法典》通过为行政主体赋予权力、施加义务等方式丰富了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能,在此过程中可以倒逼行政法治的转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在解释论上,应当从规范行政主体的职权、强化行政主体的义务、重视公法规范的教义三个方面形成《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解释论方案。

刘超群[2](2021)在《《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及其方法论意蕴》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之一,人的解放理论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揭示出犹太人解放的实质不仅是犹太人从犹太精神里解放出来,更是整个人类从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犹太精神里解放出来,最终消除人对物的依赖性及其根源即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这才是人的解放的旨归所在。《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蕴含着当今世界人的生存发展问题的解决办法,为探索和解决当今世界人们所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纪林繁[3](2021)在《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具有主观请求与客观法秩序的双重属性,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构成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可以从三个层面引入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不便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但是法院得通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或一般法律概念来传导基本权利的要求。其二,在将来具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中,合宪审查机关得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而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贯彻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调整失衡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

钱镜伊[4](2021)在《私法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文中研究说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我国主要的社会建设目标之一,法律能够对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私法作为法律的基础,需要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引起重视,才能够让其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私法精神是私法的本质性体现,将私法精神应用到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本文以私法精神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对私法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秦小建,周瑞文[5](2021)在《《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文中认为《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构造了由行为导向、适用限定、效力控制构成的原则体系,并结合生活经验和司法经验进行了规则化作业,奠定了原则裁判的基础、搭建了解释论的框架、确立了适用的双层结构,有效回应了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困境。然而,基本原则体系逻辑的模糊、公序良俗原则与规则的衔接不畅、公序良俗的抽象表述,决定了《民法典》回应困境的局限。在现代经济社会结构下,当民法本身因其自身统一价值体系的消解而丧失自足性时,有关公序良俗的界定,就必然要从作为现代社会根本筹划和国家统一秩序的宪法中寻求。法律适用者游离于宪法外的空泛解释与主观定义,只会加剧不确定困境。遵循宪法和民法的诸种联结路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应首先基于宪法对其进行解释,方可有效发挥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实现民法体系与宪法秩序的衔接互动。

张钦昱[6](2021)在《《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论与公序良俗的界分》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在《民法典》、其他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混用,运用缺乏规律,亟待界分。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均存在"秩序"和"道德"元素。公共利益中的秩序由外力干预形成,旨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序良俗中的秩序由市民自发形成,是一种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上的道德观。公共利益的概念和源起证明了它与私法格格不入,需要借由行政机关和公益组织维护。公序良俗是意思自治的奴婢,在私法疆域发挥效用。即使赋予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以丰富权利,公共利益也因缺乏天然的维权主体、难以启动维权程序、利益实现机制软弱耗时,在民法框架下无法得到妥善维护。应在划分利益主体、客体和内容,厘清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基础上,将自发形成、自行演变、自力实施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替换为公序良俗,取代以消极限制为手段的私法权利,并在其他公共利益条款中采取转致适用的表述方法。

何勤华,袁晨风[7](2021)在《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文中研究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深刻理论与概念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上,从历史维度对人类五大法治体系进行考察是"以史明鉴"的重要路径。回顾与考察五大政治体系的历史,并剖析各自的优势与局限,以期达到完善当今法治体系建设蓝图之构绘,培植法治土壤与弘扬法治精神的目的。

梁开银[8](2021)在《论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文中指出公司作为商事组织,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身份主体的聚合体。公司内部表现为科层结构与"命令—服从"关系,这不同于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地位平等与意思自由的基本格局。这些特点决定了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过错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被适用到公司法上的身份主体之间,公司法应该关注公司内部身份或地位不平等的事实,而适用不完全相同于民法的归责原则。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法上的主体责任整体上是一种身份责任。不同身份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义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身份"成为公司法上的责任归咎的基本依据,"过错"蜕变为局部(相同身份主体之间)或辅助(责任轻重)的考量要素。认识并确立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是公司法之组织法本质的反映,是商事责任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果,有利于实现对民商事责任的区分与统合,优化公司法上的责任配置与追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原凯伦[9](2021)在《民法典中公法性规范的法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

贾韶琦[10](2021)在《民法典“两户”民事主体制度的解释论》文中提出"两户"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为我国所独创独有,其在《民法典》中是存或废曾引起广泛且激烈的争议。立法是对争议的回应,《民法典》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对"两户"民事主体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传达出一系列信号,包括:立法理念上统筹实现政策回应与私法自洽、制度功能上家户传统与现代经济相结合、现实价值上保留"两户"更能适应我国市场环境和改革需要及方法论意义上对绝对个人主义批判和坚持中国自信。

二、中国市民社会私法的地位与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市民社会私法的地位与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法理逻辑与基本路径——以《民法典》中行政主体规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从公私法的关系谈起
二、《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法理逻辑
    (一)《民法典》应否发挥公法功能
    (二)《民法典》能否发挥公法功能
三、《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基本路径
    (一)规范行政主体的职权
        第一,明晰《民法典》中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
        第二,正视《民法典》赋予的权力。
        第三,优化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配置。
        第四,控制《民法典》中行政主体的职权。
    (二)强化行政主体的义务
    (三)重视公法规范的教义
        第一,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第二,法律内漏洞的填补。
四、结 语

(2)《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及其方法论意蕴(论文提纲范文)

一、犹太人问题的生成逻辑
二、《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的研究述评
三、《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的三个维度
    (一)宗教解放维度
    (二)政治解放维度
    (三)人的解放维度
四、《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的方法论意蕴
五、结语

(3)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中基本权利定位之嬗变
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一)理论前提:大陆法系法律分类传统的影响
    (二)社会背景:政府职能定位的变化
三、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学说之分疏
    (一)基于民法自治立场的否定说
    (二)基于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否定说
    (三)直接效力说
    (四)间接效力说
四、国家的保护义务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阐释
五、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价值功能与实现方式
    (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在德国的运作方式
    (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推广的实践价值
    (三)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适用机制
        1.在普通民事诉讼中的间接适用
        2.在合宪审查机制中的直接适用
    (四)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立法展现
六、结 语

(4)私法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民法是私法的核心内容
    (二)私法中的部分内容是现代民主的基础和源泉
二、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私法精神
    (二)对私法的建设抱有偏见
三、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构建私法精神的具体措施分析
    (一)拓展社会自治领域
    (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三)以立法实践为契机

(5)《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困境
二、《民法典》的回应及其局限
    (一)《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规范构造
    (二)《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倡导功能:
        2.裁判功能:
        3.控制功能:
    (三)《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对困境的回应
        1.初步构造了原则体系,奠定了原则裁判的基础。
        2.一定程度的规则化,确立了公序良俗适用的双层结构。
        3.明确适用顺序,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4.确定适用条件,构造了解释论的基本框架。
    (四)《民法典》回应困境的局限
        1.基本原则体系仍不够清晰。
        2.规则和原则的衔接结构仍无法明晰。
        3.公序良俗仍待阐明的核心难题一直存在。
三、民法的不自足及其与宪法的价值关联
    (一)民法难以为公序良俗提供自足理解
    (二)何为“公序良俗”,应是宪法判断
四、合宪性视角下公序良俗的理解和适用
    (一)宪法和民法的联结路径
    (二)基于宪法对法律原则的解释
    (三)合宪性视角下公序良俗的适用
        1.准确定位关系。
        2.确定适用情形。
        3.解释及规则化。
        4.区分违反强度。
结语

(6)《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论与公序良俗的界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混淆运用
    (一)语词排列无章可循
    (二)法域分布错位失序
    (三)保护路径迥然不同
        1. 维护主体的缺位
        2.救济启动的不能
        3. 实现机制的不畅
二、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区分
    (一)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1.公共利益内涵的五维架构
        2.公序良俗内涵的三种解读
    (二)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含义的双重分歧
        1.秩序的自治与他治
        2.道德的对等与差异
三、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法域归位
    (一)公共利益对私法的排斥
    (二)公序良谷与私法的契合
四、《民法典》剥离公共利益的进路
    (一)正本清源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分类处置《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三)转致适用公共利益所涉规范

(7)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
    (一)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法家的法治体系
    (三)古罗马法治体系
    (四)中世纪英国法治体系
    (五)近代大陆法系的法治体系——以法国、德国为例
二、各法治体系的得失比较
    (一)法治之“底色”——法律信仰与科学精神
    (二)法治之“基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法治之“落地”——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四)“权力”本位——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
        第一,法家之“法”首先是“君主之法”。
        第二,法家之“法”表现出以“权力”为本位的特征。
    (五)“权利”本位——法律人本主义
三、法治体系的当代借鉴
    (一)法律规范与实施并举
        1.法治体系的建设须符合社会现实需要
        2.规范法典化与司法判例体系并重
    (二)以权利为本位: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三)秉承法治建设的科学精神

(8)论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的发现
二、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的发生机理
三、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的存在方式
    (一)身份归责原则与过错归责原则的有序共存
    (二)身份归责原则与过错归责原则的适度区分
四、确立公司法身份归责原则的意义
结 语

(10)民法典“两户”民事主体制度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理念:统筹政策回应与私法自洽
    (一)“两户”存续的政策动因
    (二)“两户”因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
二、制度功能:家户传统与现代经济的结合
    (一)“两户”是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中呈现与转型的典型
    (二)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地“三权分置”相衔接
三、现实价值:保留“两户”更能适应我国市场环境与改革需要
    (一)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我国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合伙不存在取代个体工商户一说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时代缩影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宜取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四、方法论意义:绝对个人主义批判与中国自信

四、中国市民社会私法的地位与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发挥公法功能的法理逻辑与基本路径——以《民法典》中行政主体规范为中心[J]. 冉克平,谭佐财. 浙江学刊, 2022(01)
  • [2]《论犹太人问题》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及其方法论意蕴[J]. 刘超群.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J]. 纪林繁. 北方法学, 2021(05)
  • [4]私法精神与中国法治建设[J]. 钱镜伊. 法制博览, 2021(24)
  • [5]《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J]. 秦小建,周瑞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6]《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兼论与公序良俗的界分[J]. 张钦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7)
  • [7]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J]. 何勤华,袁晨风.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07)
  • [8]论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J]. 梁开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4)
  • [9]民法典中公法性规范的法理分析[D]. 原凯伦. 扬州大学, 2021
  • [10]民法典“两户”民事主体制度的解释论[J]. 贾韶琦.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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