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崔梦豪[1](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卢泽如[2](2020)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纪念活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首次建立国家形态的苏维埃政权,由于在赣南、闽西根据地内有着相对安全稳定的活动空间,纪念活动得以蓬勃发展。中国共产党借由纪念活动这一重要载体,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同时也塑造了中国共产党与新生苏维埃政权的良好形象,建构集体记忆,强化人们的历史意识,推动妇女解放运动,极大地宣传鼓动民众投身革命和生产运动中,为四次反“围剿”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国民党的谣言散布以及“围剿”战争的步步紧逼,中共举行纪念活动既是协调中苏关系,赢得国际支援的需要,也是构建政权合法性,推广成功样本,表达政策方针,整合各方资源,建构集体记忆,最大程度地凝聚人心和人力来壮大革命根据地,打赢反“围剿”战争的需要。这个时期的纪念活动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活动方式,活动形式十分丰富,大致分为五种不同类型的纪念方式:会议纪念、文本纪念、行为纪念、艺术纪念、空间纪念,包括群众集会、示威游行、纪念文章、专刊特辑、通电、演讲、标语、口号、修建纪念设施、举办纪念展览、出版墙报壁报、散发纪念传单等等。这些纪念形式并不是独立开展的,而是交织进行,各具特色,共同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出于对先烈的深切缅怀和全面的政治考量,选择了一些具有强大影响力和政治感染力的纪念对象。纪念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对重要人物的纪念,比如对马克思、列宁等的纪念;对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比如对十月革命、广州起义等的纪念;对重大节日的纪念,比如对“五一”劳动节、“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等等。尽管这个时期的纪念活动开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大量纪念活动的开展还是为中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独具一格的鲜明特点。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纪念活动为当代纪念活动的组织和开展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袁苗苗[3](2020)在《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与行政法律行为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理论。行政法律行为理论一路“高歌猛进”,在行政法学上占据绝对重要地位,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发展晚,进步慢,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伴随着近年来中国法治的发展,行政事实行为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在此基础上相关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但目前尚存在许多学者并未涉及的空白领域,这种情形实际上阻碍了事实行为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笔者选取其中一个重要领域—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研究,期待为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实践进一步发展做出微薄贡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基本理论的阐释,说明公安行政裁决、行政事实行为与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等相关概念的含义和内容,为本文写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不同标准对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分类,阐述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通过对治安裁决、出入境裁决、集会游行示威裁决和交通管理裁决中的事实行为的内容进行表格整理,使读者直观感受到事实行为的一般表现和具体表现,进一步展现事实行为的重要作用和价值。第四部分通过对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现状进行剖析,寻找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规范措施。

王进[4](2020)在《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37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文中研究表明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制度设计,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施权力监督,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不可替代作用。但由于制度和人为因素影响,实务中不断出现信访人不当行使信访权利的现象。少数信访人不当行使信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法定信访制度和正常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信访人不当行使信访权利需要受到规制。从信访权利不当行使需要规制角度出发,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探寻信访权利不当行使在实务中受到规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路径。本文认为信访权利的不当行使是指信访人以行使信访权利为由,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方式,进行正当或者非正当的利益表达,并对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判断一个信访行为是否属于信访权利不当行使应当从信访权利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客观方面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出发,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实务案例和立法现状,总结得出信访权利不当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为内容不当、行为方式及程序不当和行为结果不当这三类情形。立足于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立法和实务现状,发现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制在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方面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首先是不当行使规制范围扩大化和规制方法缺乏规范性;其次是行政教育规制流于形式和行政拘留规制适用泛化;最后是刑事规制滞后和敲诈勒索罪名适用失当。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信访条例》本身的问题,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信访条例》的问题包括信访权利行使范围缺乏明确性、分类规制标准匮乏、信访事项缺乏实体终结标准等;行政机关自身原因主要表现为现行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促成过度的维稳工作思路。想要摆脱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制困境,应当以保障信访人实施监督行政权力为出发点,遵循比例原则,切实规范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分别完善制度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在制度完善方面,应当细化信访权利的行使范围,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建立分类规制方法,对不同类型的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类型化规制;明确信访事项终结的实体标准,弥补信访事项终结的制度不足。此外,在实践中也应当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建立科学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考核机制,改变现行的过度维稳工作思路,同时加强公民信访权利救济有限意识的教育,引导公民正确认识信访权利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方式行使信访权利。

徐红军[5](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指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梁宝伟[6](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白晓飞[7](2019)在《四川省新津县的抗美援朝民众动员考察(1950—1953)》文中提出自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就密切关注着战局进行情况。1950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做出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战略决策。之后,为赢得战争的胜利,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动员活动。这种动员是一种渐次开展,逐步深入直到全民参与的过程。首先是中央的总体安排,然后在此基础上,动员逐步由中央深入和扩展到各级政府和民众之中。在四川省的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中,四川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在爱国心的推动下,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新津县的抗美援朝民众动员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展开的。刚解放时的新津同四川其他县市一样,政局不稳、形势严峻。就是在此形势下,中共新津县委和人民政府,依靠人民,渐次开启了抗美援朝的民众动员。这种动员同建国初期的各种改革和运动相互交织、相互配合,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展开。就民众动员而言,中共新津县委和人民政府响应国家和上级党政机构的号召和要求,展开相关工作。它成立民众动员的机构、组织相应的人员、利用适当的经费,从动员的内容、形式、方法上不断深入。在动员过程中,各社会集团人民参加或者参与了形式多样的运动:如,签名运动、订立爱国公约运动、捐献运动、增产运动、参军运动等。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的特点是鲜明的、成效是显着的、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新解放区的新津县在进行民众动员过程中,展示了不同于老解放区的特点,表现为交叉综合性和物质激励重于思想激励。在民众动员的成效上,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体现在多个方面:工农商业产值都出现了增长,为抗美援朝战争提供了支持;农民顺利分得了土地;松散无序的民众被组织了起来;中共新津县委和人民政府建立了自己的宣传网,一支有力的宣传队伍成长了起来;人民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向心力逐渐增强;民众普遍受到了新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广泛教育;社会各阶层及其地位得以重塑,大大突显了抗美援朝军人及家属的地位;社会治安好转,社会秩序由紊乱趋向稳定,中共新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对社会控制与管理的能力明显增强。当然,新津县的民众动员活动并不是完满无缺的,这体现在动员工作出现简单化倾向,还体现在一些人对待动员的消极观望态度上。

葛开勇[8](2019)在《共青团纪念活动研究:1920-1949》文中提出纪念活动是一种程序化、仪式化的行为,意涵着独特的政治功能,是历史记忆的重要部分。就不同的纪念主体而言,其纪念活动所呈现的历史面向、政治导向、功能有不同的组织差异。几与中国共产党同期成立的共青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团的名义组织开展了诸多纪念活动,对中国革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从历史角度出发,基于团机关刊物《先驱》《中国青年》《无产青年》《列宁青年》,考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开展情况。以此为视角,梳理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历史脉络,从初步探索到走向成熟,并随着革命时局呈现出纪念话语的战略转向。重点研究共青团纪念活动的主要内容、开展纪念活动的多种形式以及所呈现的些许特点。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共青团的纪念活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历史成效:建构历史记忆、宣传理论和政治主张、协调多方关系、加强团组织力量。最后通过对共青团纪念活动的研究力求为新时期纪念活动的开展提供一些时代启示。

马向东[9](2019)在《公共空间视域下的天安门广场演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天安门曾是明清两代之皇城的南门,拥有悠久的历史。现今,天安门广场是北京的交通中心,它所附带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价值,更是不可估量的。本文则基于公共空间理论来讨论天安门广场的历史变迁,并试图从近代以来天安门广场之属性及功能的变化中透视出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特点。故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讨论天安门的历史变迁,第一,天安门在明清时期作为宫廷广场,尤其在清代,朝廷曾一度在天安门广场举行朝审与秋审、殿试及颁诏等国事。然而这些活动仅限于官家,此时的天安门活动是普通民众可望而不可及的;第二,辛亥以来天安门广场已开放为普通民众可以介入的公共空间,虽然他的开放是有限制的。在空间中,政府、列强都试图对广场加以控制,这种控制方式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温和的。尽管这种控御方式可能会很严格,但是在空间中民众往往能保持自主性;第三,自五四以后,随着交通等的便利及列强侵侮的加剧,北京的民众、知识分子及爱国团体往往会选择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反帝反封的革命活动,尽管当局会严厉镇压,但是在如天安门广场等特定的场所,革命者往往是安全的。我们亦可从广场革命队伍的活动中看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为中国前途的抗争,各爱国团体作为新兴势力的历史作用,及民众的觉醒等,其中知识分子对于唤醒民众可以说是居功至伟的;第四,新中国成立之后,天安门广场俨然是人民广场,在人民广场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政府的拥护,亦可看出人民政府对于劳苦大众的关怀。天安门由宫廷广场演变为人民广场的过程,是无数爱国者艰苦奋斗的结果,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唯有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经济的繁荣,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程星[10](2018)在《失独家庭国家补偿标准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失独群体规模的日益扩大及其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强的逐利能力,国家如何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补偿失独群体受损的利益,为失独群体提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已经从纯粹理论研究的层面上升到具有重要时代意义的国家政策议题。本文首先系统性地回顾了失独群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用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展开博弈的过程。研究指出,失独群体的这种不对称的博弈主要有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种形式。具体而言,代表建议、书面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四种方式构成了失独群体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表达路径;而非制度化上访、非制度化集会、非理性网络政治参与、群体性事件四种方式则是非制度化利益诉求表达路径的代表。紧接着,文章批判性地审视了现行的失独家庭国家扶助制度,认为现行的失独家庭国家扶助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群体的福利水平,但仍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公平不足、定位不准、标准过低、形式单一、覆盖不全等。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失独家庭国家补偿标准成为必要。在理论层面,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功利主义理论关于个体福利的基本思想都为建立这种全国统一的失独家庭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指出,由失独者提出的基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预期寿命来计算一次性行政补偿金标准的方式,虽然能够为失独群体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但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压力,超出了国家财政的可行支付能力,未能实现失独者利益和国家财政可行支付能力之间的平衡,不具备可行性。同样,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失独家庭国家补偿金的设想也存在诸多弊端。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以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照的国家补偿标准,能够较好地实现适度补偿与国家财政可行支付能力之间的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的结构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纪念活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一)以纪念活动为载体,塑造中国共产党的良好形象
        (二)总结历史经验,为新时代纪念活动的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选题意义
        (一)学术价值
        (二)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四、概念界定与资料概况
        (一)纪念活动的内涵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及其纪念活动
        (三)资料概况
    五、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三)拟突破的重点与难点
第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缘起
    一、构建政权合法性,塑造正义形象的需要
    二、协调国际关系,赢得认可支持的需要
    三、进行宣传鼓动,表达政策方针的需要
    四、整合各方资源,促进凝心聚力的需要
    五、强化历史记忆,总结历史经验的需要
第二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方式
    一、会议纪念
        (一)纪念大会
        (二)纪念招待会
    二、文本纪念
        (一)发表宣言、通告
        (二)制作标语口号、传单、小册子
        (三)出版特辑专刊,发表纪念文章或社论
    三、行为纪念
        (一)纪念阅兵
        (二)纪念游行
        (三)纪念与生产相结合
    四、艺术纪念
        (一)文艺晚会
        (二)体育比赛
        (三)红色歌谣、戏剧
    五、空间纪念
        (一)修建纪念设施
        (二)制作纪念符号
        (三)举办纪念展览
第三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内容
    一、对重要人物的纪念
        (一)对马克思的纪念
        (二)对列宁的纪念
    二、对重大历史事件纪念
        (一)对十月革命的纪念
        (二)对广州起义的纪念
    三、对重大节日的纪念
        (一)“八一”建军节的纪念
        (二)“五一”劳动节的纪念
        (三)“三八”妇女节的纪念
    四、其它纪念活动
第四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历史作用与不足之处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纪念活动的历史作用
        (一)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二)进一步塑造了党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动员广大军民投入保卫和建设革命根据地
        (四)进一步建构集体记忆和强化历史意识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不足之处
        (一)纪念活动中存在着“左”倾冒进
        (二)纪念方式上存在着形式主义的作风
第五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特点与当代启示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特点
        (一)纪念目的具有革命性和阶级性
        (二)纪念主体具有组织性和群众性
        (三)纪念方式具有丰富性和实践性
        (四)纪念过程具有艰难性和斗争性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共纪念活动的当代启示
        (一)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纪念内容和方式
        (二)依托楷模力量,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三)弘扬纪念文化,传承纪念活动优良传统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3)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1 公安行政裁决的含义
        2 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3 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二)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1 未经法定性
        2 法律从属性
        3 自由裁量性
二、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一)按业务类型划分
        1 治安裁决中的事实行为
        2 出入境裁决中的事实行为
        3 集会游行示威裁决中的事实行为
        4 交通管理裁决中的事实行为
    (二)按功能指向划分
        1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2 沟通型行政事实行为
        3 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
三、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现状分析
    (一)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问题
        1 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
        2 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3 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二)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
        1 立法缺失
        2 “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落实不到位
        3 执法程序不当
        4 滥用自由裁量权
        5 监督机制不健全
四、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
    (一)思想内容规范
    (二)法律制度规范
        1 遵循法律原则
        2 规范法律制度
    (三)文书裁决规范
    (四)信息公开规范
    (五)救济制度的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4)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37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概述
    第一节 信访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一、信访权利的概念
        二、信访权利特点
        三、信访权利功能
    第二节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及其表现形式
        一、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界定
        二、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构成要件
        三、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表现
第二章 我国信访权利不当行使规制现状
    第一节 立法规制
        一、信访权利不当行使内容性规制
        二、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程序及行使方式规制
        三、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结果性规制
    第二节 实务现状
        一、样本选择
        二、实务规制现状
        三、实务规制效果
第三章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规制的问题及原因
    第一节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规制的问题
        一、实践中规制范围扩大化
        二、规制方法适用缺乏规范性
        三、行政教育规制流于形式
        四、行政拘留适用泛化
        五、刑事规制滞后
        六、敲诈勒索罪名适用失当
    第二节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信访权利行使范围缺乏明确性
        二、考核机制促成过度维稳工作思路
        三、分类规制标准匮乏
        四、信访事项缺乏实体终结标准
        五、权利不当行使的性质及程度认定缺乏标准
第四章 规制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信访权利不当行使规制原则
        一、保障信访人行政监督权利
        二、遵循比例原则
        三、规范信访权利救济功能
    第二节 完善路径
        一、细化信访权利行使范围
        二、建立分类规制方法
        三、明确信访事项终结实体标准
        四、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
        五、提高信访权利救济有限意识
结语
附表1: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行政规制案件
附表2: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刑事规制案件
参考文献
后记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二、日本诉愿思想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一、改革开放开启
        二、法治观念重塑
        三、法治建设恢复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一、经验初步积累
        二、问题逐渐显现
        三、实践需求倒逼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一、行政争议多发
        二、法治政府建设
        三、和谐社会构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一)总体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四、创新点与难点
        (一)创新点
        (二)难点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7)四川省新津县的抗美援朝民众动员考察(1950—195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言
    1.1 选题缘由及相关研究综述
        1.1.1 选题缘由
        1.1.2 相关研究综述
    1.2 主要研究资料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1.4 主要内容及新意与不足
    1.5 相关概念界定
2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缘由
    2.1 中共中央关于抗美援朝民众动员的总体安排
    2.2 四川及眉山地区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实施办法
        2.2.1 建国初期四川省形势及西南局对抗美援朝决策之态度
        2.2.2 四川省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办法
        2.2.3 常态化下的民众动员
        2.2.4 四川省及眉山地区民众参加抗美援朝运动的动机和实际效果
    2.3 新津县开展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社会与民情
        2.3.1 新津县的地理位置及建国后建置沿革
        2.3.2 建国初新津县面临的形势
3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中共产党与政府之作为
    3.1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
        3.1.1 机构设置
        3.1.2 人员配备
        3.1.3 经费保障
    3.2 恰当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3.2.1 丰富的内容
        3.2.2 多样化的形式
        3.2.3 切合实际的方法
4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中之民众作为
    4.1 民众动员中的不同面相
        4.1.1 工人
        4.1.2 农民
        4.1.3 干部及知识分子
        4.1.4 工商界人士
        4.1.5 妇女
    4.2 各种形式的民众动员
        4.2.1 签名运动与订立爱国公约运动
        4.2.2 捐献运动
        4.2.3 增产运动
        4.2.4 参军运动
5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特点、成效、影响与局限
    5.1 新津县民众动员与其他解放区相比之特点
    5.2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成效
    5.3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影响与局限
        5.3.1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影响
        5.3.2 新津县抗美援朝民众动员之局限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读研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8)共青团纪念活动研究:192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历史脉络
    第一节 从创立到大革命时期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初步探索
        一、共青团初创
        二、大革命时期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初步成型
    第二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青团纪念活动的走向成熟
        一、共青团工作方针的转向
        二、共青团纪念活动的走向成熟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共青团纪念活动的战略转向
        一、共青团改造
        二、共青团纪念活动的战略转向
    第四节 解放战争时期共青团重建过程中纪念活动的延续
        一、共青团试点重建
        二、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延续
第二章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类型、形式及基本特点
    第一节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类型
        一、纪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重要人物、事件和节日
        二、纪念国际共产主义青年运动重要人物、节日
        三、纪念中国革命重要人物、事件和节日
    第二节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形式
        一、出版专刊、纪念文章
        二、发布纪念宣言和标语、口号
        三、创作革命诗、歌作品
        四、召开纪念集会
    第三节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基本特点
        一、纪念主体的青年性和群众性
        二、纪念对象的实时性和周期性
第三章 共青团纪念活动的历史成效
    第一节 加强团组织力量
        一、发展团员
        二、开展扩红
    第二节 宣传理论、政治主张
        一、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宣传政治主张
    第三节 协调多方关系
        一、协调与青年共产国际的关系
        二、协调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
        三、协调与其他青年团体的关系
    第四节 建构历史记忆
        一、强化历史记忆
        二、总结历史经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公共空间视域下的天安门广场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与创新点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作为宫廷广场的天安门广场
    第一节 建制沿革
    第二节 金凤颁诏
    第三节 金殿传胪
    第四节 秋审与朝审
第二章 作为公共空间的天安门广场
    第一节 空间的开放
    第二节 政府——空间的组织者
    第三节 异化的空间——列强对空间的控制
第三章 作为革命场所的天安门广场
    第一节 知识分子之革命活动
    第二节 民众之革命活动
    第三节 各社会团体之革命活动
    第四节 军人之革命活动
第四章 作为人民广场的天安门广场
    第一节 人民政府对天安门广场的重建
    第二节 人民广场的新生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介及科研成果情况

(10)失独家庭国家补偿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问题提出
    (三) 文献综述
        1. 从心理到结构:失独父母生活场域的双重边缘化
        2. 从边缘到弱势:失独父母的苦难描述与悲惨现实
        3. 从苦难到救赎:失独父母的自我拯救与社会关怀
        4. 既有研究的不足
    (四) 研究意义
二、失独家庭申请国家补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博弈
    (一) 制度化利益诉求表达路径
        1. 代表建议
        2. 书面信访
        3. 行政复议
        4. 行政诉讼
    (二) 非制度化利益诉求表达路径
        1. 非制度化上访
        2. 非制度化集会
        3. 非理性网络政治参与
        4. 群体性事件
三、现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及其问题
    (一) 公平不足:同命但不同价
        1. 区域之间公平不足
        2. 城乡之间公平不足
    (二) 定位不准:政策功能隐晦
        1. 国家扶助不等于国家补偿
        2. 失独父母不等于三无老人
        3. 失独家庭不等于困难家庭
    (三) 标准过低:扶助作用有限
        1. 给付标准过低
        2. 增长机制缺乏
    (四) 立法不足:法律保护缺失
    (五) 形式单一:重物质轻精神
    (六) 覆盖不全:未实现失独家庭全覆盖
        1. 部分失独人群未实现覆盖
        2. 城乡覆盖率存在较大差异
四、建立统一的失独家庭国家补偿标准
    (一) 理论依据
        1. 罗尔斯的正义论
        2. 功利主义思想
    (二) 国家补偿标准的确定
        1. 基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立的标准
        2. 基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立的标准
        3. 基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立的标准
五、结论与展望
    (一) 研究结论
    (二)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
致谢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纪念活动研究[D]. 卢泽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3]公安行政裁决中的行政事实行为研究[D]. 袁苗苗. 山西大学, 2020(01)
  • [4]信访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37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D]. 王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四川省新津县的抗美援朝民众动员考察(1950—1953)[D]. 白晓飞.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2)
  • [8]共青团纪念活动研究:1920-1949[D]. 葛开勇. 厦门大学, 2019(08)
  • [9]公共空间视域下的天安门广场演变研究[D]. 马向东. 宁夏大学, 2019(02)
  • [10]失独家庭国家补偿标准研究[D]. 程星.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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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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